| 索引号: | 003191957/202603-00016 | 信息分类: | 价费咨询投诉处理及价格行政处罚结果 |
|---|---|---|---|
| 内容分类: | 其他,综合政务,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成文日期: | 2026-03-26 | 发布时间: | 2026-03-26 16:29 |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 名称: | 关于大观园贤林苑充电桩收费过高问题的回复 | ||
| 审核人: | 初审:赵永辰     复审:李怀治    终审: 蒋萌 | ||
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反映的“大观园贤林苑充电桩收费过高”问题已收悉,埇桥区发展改革委答复如下:
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收费行为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4〕439号)文件规定,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分别计价。充电电费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按充电设施所在场所电价和实际充电量向用户计收。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价,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自行制定。
对您反映的充电费用高的问题,因政策规定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不在我单位定价管理范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一是建议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不参与收入分成,不收取场地租赁或管理费用,降低运营成本。二是小区在招标运营单位时,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单位可将充电服务费高低作为招标的重要参数。三是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牵头自建小区充电设施,作为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可不收或少收充电服务费。
您联系方式保密无法取得联系,如有疑问,请联系埇桥区发展改革委,电话:3688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