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3191957/202601-00019 | 信息分类: | 价费咨询投诉处理及价格行政处罚结果 |
|---|---|---|---|
| 内容分类: | 其他,综合政务,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成文日期: | 2026-01-05 | 发布时间: | 2026-01-05 16:33 |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 名称: | 关于反映港利二期物业收取电费价格高问题的回复 | ||
| 审核人: | 初审:刘朋     复审:赵永辰    终审: 蒋萌 | ||
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反映的“港利二期物业收取电费价格高”问题已收悉,我单位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转供电电费标准: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1〕372号)规定,对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供电主体按照市场购电价格(含电网代理购电)加终端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的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附加收取电费,并作为终端用户平段用电价格。供电主体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终端用户在平段用电价格基础上,按规定的峰谷浮动比例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终端用户不具备峰谷电量计量条件的,按供电主体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后平均用电价格加终端用户与供电主体电压等级对应的输配电价价差收取电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供电主体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不得通过电费向终端用户分摊。文件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
如供电主体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存在违规收费行为,根据部门职责划分,建议由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2026年1月5日已与您联系解释相关情况,您已知晓,如有疑问,请联系埇桥区发展改革委,电话:3688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