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1949/202008-00035 | 信息分类: | “双随机一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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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 |
成文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时间: | 2020-08-03 15:58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非煤矿山行业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细则 | ||
审核人: | 初审:郑达     复审:潘广芝    终审: 吴奎力 |
一、抽查事项
非煤矿山行业管理的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非煤矿山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设计文件的监管事项检查;
检查非煤矿山初步设计是否由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是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行业、专业、规模范围内承揽业务;设计单位不得转包设计业务和挂靠设计资质;担任初步设计编写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承担该业务单位的在职正式职工,且有正式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关系;检查非煤矿山初步设计单位是否按照安全规程、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编写初步设计,是否经过专业人员审查通过; 检查非煤矿山初步设计是否经有权机关审查批复;检查当前矿山现状与非煤矿山初步设计是否相符,是否存在不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建设,是否出现应当变更设计而未做变更的情况。
(二)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的监管事项;
查阅有关生产台帐,必要时查阅销售、存货等帐簿,或者利用自然资源部门监管信息,核算产量情况; 查询采掘作业进度计划、生产作业计划等;查阅随生产及时填绘的有关图纸,总体安排上是否符合设计;问询有关人员生产情况,形成问询笔录。
(三)非煤矿山几种明令禁止生产行为的监管事项(配合应急管理厅事项)检查;
检查矿山图纸和现场,或者利用应急管理部门监管信息,判断是否存在下列情况:擅自开采保安矿柱、岩柱的;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矿山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作业方法的;采掘生产图纸造假、图实不符的;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整改到位仍进行生产的。
(四)非煤矿山企业作业场所扬尘防治措施的监管事项检查;
检查非煤矿山作业现场,产生扬尘的作业场所应当采取下列收尘、防尘措施:(一)爆破穿孔作业应当采用带有收尘净化装置的凿岩设备,或者湿式作业;(二)矿石破碎加工、储存应当采用全封闭作业设施,配备收尘装置或者符合粉尘防治技术标准的其他降尘抑尘装置;(三)矿石加工区实行围挡封闭,围挡高度不低于一点八米。围挡底边应当封闭并设置防溢沉淀井,不得有泥砂外漏;(四)矿山主要运输道路和矿石加工区道路应当实施混凝土硬化,裸露场地应当采取覆盖或者绿化措施;(五)矿区、矿石加工区出口应当配备车辆冲洗设施,驶出的机动车辆应当冲洗干净,运出的矿石、固体废弃物等应当封闭运输。
(五)非煤矿山企业专用道路避开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采矿损坏耕地、山林、草原修复的监管事项(属于配合共同监管)检查。
检查非煤矿山作业现场,矿山专用道路应当避开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采矿作业必须使用的耕地、山林、草原应当采取修复措施。
三、检查依据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八条。第八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由国务院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矿产地储备】国家建立重要矿产资源储备制度,划定重要矿产资源储备地,保障资源安全。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2011〕93号)。
(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六)《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七)《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
(八)《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
(九)《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安全生产、公安、工商、环境保护、水利、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煤矿山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非煤矿山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制度。
第十三条 非煤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报送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机关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设计文件,报送原审查机关重新审查:(一)矿区范围发生变化的; (二)地质条件或者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采矿方法和主要生产系统发生重大变化的。 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组织施工。
第十四条 非煤矿山项目投产前,建设单位应当负责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非煤矿山企业对产生扬尘的作业场所,应当采取下列收尘、防尘措施: (一)爆破穿孔作业应当采用带有收尘净化装置的凿岩设备,或者湿式作业;
(二)矿石破碎加工、储存应当采用全封闭作业设施,配备收尘装置或者符合粉尘防治技术标准的其他降尘抑尘装置;(三)矿石加工区实行围挡封闭,围挡高度不低于一点八米。围挡底边应当封闭并设置防溢沉淀井,不得有泥砂外漏;(四)矿山主要运输道路和矿石加工区道路应当实施混凝土硬化,裸露场地应当采取覆盖或者绿化措施;(五)矿区、矿石加工区出口应当配备车辆冲洗设施,驶出的机动车辆应当冲洗干净,运出的矿石、固体废弃物等应当封闭运输。非煤矿山企业建设生产专用道路应当避开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
第三十二条 非煤矿山开采,应当集约节约用地。耕地、草原、山林因采矿受到损坏的,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修复利用措施。
第三十四条 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规范行业发展秩序,推进非煤矿山合理开采、资源综合利用、质量标准化建设,依法对企业实施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六条 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备案管理工作,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七条备案条件的非煤矿山项目,应当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条 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依法查阅有关资料,进入现场进行检查,非煤矿山企业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