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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1949/202009-00026  信息分类: 应急管理
 内容分类: 其他,民政、扶贫、救灾、优抚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文日期: 2020-09-16  发布时间: 2020-09-16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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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地震应急预案】埇桥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地震应急预案
人: 初审:安全生产股     复审:办公室    终审: 朱兵

【地震应急预案】埇桥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地震应急预案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发表时间:2020-09-16 15:32 责任编辑: 经济和信息化局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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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应急预案】埇桥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地震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切实做好抗震应急准备工作,提高应对地震灾害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紧急救援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宿州市地震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

(三)分类分级

地震事件分为地震灾害事件和其它地震事件

1.地震灾害事件

根据我区地震活动情况、应急准备现状和《宿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将地震灾害事件分为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辖区内发生6.5级以上地震;启动Ⅰ级地震应急预案响应。

重大地震灾害:辖区内发生5.5~6.4级地震;启动Ⅰ级地震应急预案响应。

较大地震灾害:辖区内发生4.5~5.4级地震;启动Ⅱ级地震应急预案响应。

一般地震灾害:辖区内发生4.0~4.4级地震。启动Ⅲ级地震应急预案响应。

2.其他地震事件

其他地震事件包括有感地震事件、地震谣传事件和外地地震事件。

有感地震事件:发生在我区行政辖区内的3.0~3.9级强有感地震和2.9级以下的有感地震。

地震谣传事件:出现地震谣言,对我区正常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

外地地震事件:我区行政辖区范围以外发生地震灾害,波及本区,公众有感,但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或需要我区组织实施紧急支援的地震事件。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地震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紧急救援和抗震救灾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指挥部机构组成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或地震形势严峻时,成立防震减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

防震减灾指挥部职责:贯彻委、政府有关指示;组织指挥全突发地震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研究解决预防和处置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督促检查各科室、各直属企业地震灾害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政府协调力量给予支持。

防震减灾指挥部指挥长由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负责人担任。

防震减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各科室、所有直属企业。

(二)指挥部办公室、各工作组构成及职责

防震减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向防震减灾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及时报告震情灾情信息、灾害发展趋势、应对工作情况,并提出对策建议,负责组织开展地震监测预报、次生灾害预防、地震紧急救援工作。

启动本预案Ⅲ级以上响应后,防震减灾指挥部立即成立地震现场指挥部赶赴地震现场,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灾情速报与救灾安置组、信息发布组、医疗救护及卫生防疫组、社会维稳组6个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组成科室办公室

主要职责:1.统一协调、调配应急资源,传达指挥部命令;2.公文办理、会议安排、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3.实时掌握、汇总各工作组进展情况;4.保障指挥部工作运转;5.承办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抢险救援组

组成科室行业办、安全办

主要职责:1.统一指挥协调各类救援力量,快速开展紧急救援;2.协调组织区综合救援队各专业队开展救援行动;3.协调外部救援力量等其他救援事项。

3.信息发布组

组成科室信息化股

主要职责:1.进行震情跟踪,收集地震台信息、观测资料;2.联系、接待新闻媒体,组织宣传报道工作;3.发布震情、灾情、抗震动态信息,刊播政府重要公告;4.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平息地震谣传、误传。

4.灾情速报与救灾安置组

组成科室运行股、中小企业办、科创股

主要职责:1.震区灾情的快速搜集与上报;2.协助区政府紧急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基本生活需求

5.医疗救护及卫生防疫组

组成科室:综合股。

主要职责:1.组织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开展伤病员的救治、转运、护送工作;2.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3.多渠道增加血源储备;4.及时清运处理垃圾、死亡牲畜;5.做好灾民安置点卫生防疫工作,对灾民开展心理干预和治疗;6.组织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护行动。

6.社会维稳组

组成科室:企改股、党群办。

主要职责:1.负责社会治安和保卫工作。2.负责涉外工作,并做出相应处置;3.组织疏散、安置境外游客和来访人员。

三、地震应急响应机制

(一)分级响应机制

1.分级响应规定

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时,启动地震应急Ⅰ级响应;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时,启动地震应急Ⅱ级响应;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时,启动地震应急Ⅲ级响应。

2.响应级别的确定和调整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按照区防震减灾指挥部确定的地震应急响应级别,进行确定和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二)自行启动机制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根据震情信息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边处置边报告。

(三)信息共享与保密机制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立即收集震情、灾情、社情,向区政府报告。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四)社会动员机制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自救互救、恢复家园、支援灾区等应急处置工作。

四、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Ⅰ级响应)

(一)应急处置

1.震后30分钟内

1)局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到局应急指挥中心或局抗震救灾备用指挥中心集中;

2)按照区防震减灾指挥部确定的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响应;

3)局抗震救灾指挥部确定各工作组和各工作组负责人,各工作组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4)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已掌握的情况;

5)局信息发布组开展信息发布;

6)启动局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

2.震后1小时内

1)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受灾初查情况;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向受灾严重地区派出现场指挥部或工作组,强化当地地震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能力,或直接组织、指挥和处置灾区临时出现的重大事件;

3)视情采取交通管制、征用物资,划定危险区域;

4)调集有关人员和抢险设备、物资,协调地震应急救援力量赶赴重灾区进行支援;

5)了解并分析次生灾害情况,采取先期排险措施;

6)组织开展自救互救。

7)视情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支援;

3.震后4小时内

1)收集、统计、调查、汇总灾区受灾情况,确定受灾重点区域;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受灾情况向各乡镇、区级有关部门作出人员救援、受灾群众安置、卫生防疫、工程抢险、次生灾害防御等全面工作部署;

3)先期到达的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生命救援;

4)在灾区现场设立急救站,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救治;落实接纳伤员的医院和床位;

5)进一步了解次生灾害情况,制定相应排险措施,组织受次生灾害威胁的群众转移;

4.震后12小时内

1)整合资源,组织社会力量开展应急抢险;

2)建立生命救援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道路畅通;

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陆续到达灾区的救援队伍开展生命救援行动;

4)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到临时避难场所,提供水、食物等生活必需品;

5)将需要特殊救治的伤员转移到合适的医疗机构;

6)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维护工作;

5.震后24小时内

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陆续到达灾区的救援队伍继续开展生命救援行动;

2)排查次生灾害并进行排险;

3)加强后勤支援,保障救灾物资供应;

4)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妥善处置;

5)陆续开展伤员转运工作;

6.震后48小时内

1)继续进行人员搜救;

2)协调、组织外地救援队伍开展救援;

3)对灾情进行较为详尽的评估,初步确定灾区近期恢复所需外部资源;

4)对受灾群众进行临时安置,并进行心理疏导;

5)做好重大流行性疾病的防控;

6)进一步排查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隐患并进行处置。

7.震后72小时内

1)继续进行人员搜救,对重点区域进行专业搜救;

2)做好伤员的接收、救治和转移工作;

3)对临时安置点进行检查,确保受灾群众基本需求;

4)协调处理志愿者和物资、资金捐赠事宜;

8.震后72小时以后

1)对危难险重区域进行有针对性的搜救;

2)大面积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3)组织清理地震破坏现场,由应急救灾向持续救灾过渡;

4)准备恢复重建。

(二)应急结束

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由区政府宣布灾区震后应急结束。

五、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Ⅱ级响应)

(一)应急处置

1.震后30分钟内

1)局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到局应急指挥中心或局抗震救灾备用指挥中心集中;

2)按照区防震减灾指挥部确定的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响应;

4)向指挥部报告已掌握的情况;

5)灾区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震后1小时内

1)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受灾初查情况;

2)了解并分析次生灾害情况,采取先期排险措施;

3)组织开展自救互救。

4)视情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支援;

3.震后4小时内

1)收集、统计、调查、汇总灾区受灾初步情况,确定受灾重点区域;

2)继续组织受灾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救援队伍开展生命救援;

3)在灾区现场设立医疗点,对伤员进行救治;

4)对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作出初步判断;

5)发布公共信息,通告受灾初步情况;

4.震后12小时内

1)继续开展生命救援行动;

2)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到临时避难场所,提供水、食物等援助;

3)将需要特殊救治的伤员转移到合适的医疗机构;

4)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维护工作;

5.震后24小时内

1)排查次生灾害情况并制定处理措施;

2)加强后勤支援,保障救灾物资供应;

3)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妥善处置;

4)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5)向公众通报灾害损失、救灾行动等情况。

6.震后48小时内

1)对灾情进行较为详尽的评估,初步确定灾区近期恢复所需外部资源;

2)对受灾群众进行临时安置并进行心理疏导;

3)采取有效措施对次生灾害进行排险,进一步排查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隐患并进行处理。

7.震后48小时后

1)继续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2)组织清理地震破坏现场;

3)在灾区进行科普知识宣传。

(二)应急结束

当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由区政府宣布灾区地震应急结束。

六、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Ⅲ级响应)

(一)应急处置

1.震后30分钟内

1)局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到局应急指挥中心或局抗震救灾备用指挥中心集中;

2)按照区防震减灾指挥部确定的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响应;

4)向指挥部报告已掌握的情况;

5)灾区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震后2小时内

向灾区派出现场工作组,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将受灾情况报区防震减灾指挥部

七、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一)有感地震处置

发生有感地震,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迅速了解情况、调查社情,做好应对工作,区政府报告情况,并宣传有感地震知识和应对措施。

(二)平息地震谣言

当我区出现地震谣言,对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时,应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宣传力度公开辟谣,打击造谣、传谣违法活动,及时做好平息地震谣传的各项工作。

八、后期处置

(一)次生灾害防御

有关科室按照职责分工,对灾区可能受次生灾害影响的设施应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危害。

(二)调查和总结

协助抗震指挥部完成地震灾害调查及抗震救灾工作总结。

(三)过渡性安置

需要过渡性安置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安置。加强对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等的监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整治环境卫生,避免对土壤、水环境等造成污染。

(四)恢复重建

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实际,提出建议和意见,协助制定恢复重建计划,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九、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加强地震机动抢险队伍建设,定期对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应急处置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地震灾害应急知识和先进技术,提高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二)资金保障

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依法依规简化资金审批及划拨程序,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物资装备保障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装备储备制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优化储备方式。当物资储备不足时,向政府提出增援请求。

十、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稳定、团结、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和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的原则,为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灾情发生后,局信息发布组按照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办、区地震办规定和要求,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应对措施、应急救援情况等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十一、灾情报告

(一)灾情报告的单位

按行业归口调查、收集、整理灾情信息,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灾情评估组报告

(二)灾情报告时限要求

地震灾害发生后,应立即调查统计受灾基本情况,迅速报告政府和有关部门,并跟踪了解和掌握灾情动态,及时续报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情况。

(三)灾情报告内容

灾情报告的基本要素包括:时间、地区、范围、强度,以及人员转移安置、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情况等。抗震救灾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统计灾害损失、总结抗震救灾工作情况,并向政府报告。

十二、附则

(一)奖励

对有效监测预警、预防和应对、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善后处置

1.因抗震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讯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2.经地震现场救灾指挥部登记备案,有组织地参加抗震救灾的志愿者救援人员,可以从救灾经费和物资中适当给予生活和救援消耗物品补助。

3.对因参与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三)责任追究

对不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不按规定及时发布有关信息、不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特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预案管理、解释与实施

本预案是指导地震灾害应对工作的专项预案,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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