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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1949/202203-00040  信息分类: 应急管理
 内容分类: 其他,其它,企业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文日期: 2022-03-10  发布时间: 2022-03-10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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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应急预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埇桥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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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埇桥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发表时间:2022-03-10 15:50 责任编辑: 经济和信息化局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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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埇桥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宿州市埇桥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及《安徽省抗旱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埇桥区行政区域内水、旱灾害的防范与处置。

   1.4工作原则

在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防汛抗旱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以人为本、科学防控,以防为主、防抗结合、全民参与的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区委、区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指导、监督全区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以及区委、区政府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

(2)制定全区防汛抗旱工作政策、制度等。

(3)依法组织制定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等。

(4)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监督落实重要工程和重点地区防汛抗旱责任。

(5)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调度运用影响重大的防汛抗旱工程设施。

(6)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7)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2.1.1区防指组成

区防指由区政府区长任指挥长,常务副区长任第一副指挥长,分管副区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应急局、区水利局、市城管局埇桥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气象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委、区教育体育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林业发展中心、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埇桥供电公司、城郊供电公司等单位为成员单位。

发生大洪水时,区防指可提请区政府调整区防指负责人和成员,根据需要成立相关专业工作组,包括综合协调、综合保障、防洪调度、抢险救援、转移安置、卫生防疫、宣传报道等工作组,承担防汛抗洪相应工作职责。

    2.1.2成员单位职责

区应急局:综合指导协调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的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水、旱灾害的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助地方组织抢险救援队伍、调运抢险物资,组织险情巡查、应急处置,转移安置受洪水威胁人员,救援被洪水围困人员;灾害调查统计评估和灾害救助;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信息;监督、指导和协调汛期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及综合监管的金属冶炼等八大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组织、协调水旱灾害中上述行业涉及生产安全事故(险情)的应急救援处置。

区委组织部:督查各级行政首长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掌握党政领导干部在组织抗洪抢险、抗旱和救灾工作中履职情况。

区委宣传部:把控全区防汛抗旱工作宣传导向,组织、协调和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村镇建设发展规划,指导做好灾后房屋鉴定等有关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指导防洪抗旱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重点工程除险加固、水毁工程修复投资等计划的协调安排。承担电力建设工程防洪安全监督管理,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保障防汛抗洪抢险电力应急供应,协调落实农业抗灾用电指标。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协调防汛抗旱无线电通信频率及其正常使用,协调保障公众移动通信网的通信畅通。

区教育体育局: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开展防洪避险知识宣传,指导在校师生及时开展应急避险等工作,督促指导受灾学校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掌握农业洪涝、旱灾情况,组织开展农业生产救灾指导和技术服务,做好灾后农业生产救灾和生产恢复工作;指导渔业船只做好防台风工作;实施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提高农业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能力。

区交通运输局:公路、水路及相关工程设施的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抢险救援力量实施公路、水路抢通保通,保障工程设施安全;协助征调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所需车辆、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优先运送受灾人员、抢险救援人员和抢险救灾物资;紧急防汛期监督船舶航行服从防洪安全要求,督促水上运输船只和渡口做好防台风工作。

区财政局:筹集防汛抗旱资金,按要求及时下拨中央、省和市级防汛抗旱经费并监督使用。

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运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偷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洪涝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提供水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区民政局:组织安排危险区民政福利机构设施及财产安全转移等工作。

区商务局: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协调做好防汛抗洪救灾和灾后居民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等工作。

区文化和旅游局:指导、协调、监督文化经营单位、旅游景区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为实施防洪、供水调度提供水质状况,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防止饮用水源地污染造成水质性缺水,避免和减轻污染事故造成重大损失。

市城管局埇桥分局:负责城区范围内区管所属防洪、排涝工程安全运行。组织、指导城区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排涝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汛情、旱情形势作出气象分析和预测,及时发布预报预警;对汛期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及时向区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预报信息;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现场气象保障服务,适时组织人工增雨防雹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指导开展群策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做好灾后重建规划及有关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水旱灾害防御日常工作,组织指导水旱防治体系建设,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开展水情旱情监测预警预报、水工程调度、日常检查、宣传教育、水旱灾害防治工程建设等,保障农村供水工程安全运行,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发布水情旱情,组织水毁水利工程修复等工作。

埇桥供电公司、城郊供电公司:负责电力设施的防洪及电力调度安全工作,保障有关防洪涵闸电力供应,保障防汛、抗旱、排涝的电力供应。

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排涝、遇险群众救助;协助乡镇、街道、园区转移营救危险地区群众、做好抗旱地区群众生活保障用水救助工作。

2.2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为区防指办事机构,承担区防指日常工作,设在区应急局。主要职责:

(1)组织拟订并实施埇桥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2)收集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和防汛抗旱行动情况等。

(3)组织防汛抗旱会商,分析研判形势,提出应对方案与建议。

(4)协调、监督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落实区防指工作部署。

(5)组织指导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和防汛抗旱队伍建设。

(6)组织指导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

(7)组织指导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的调查评估工作。

    2.3防汛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主要防洪河道堤防、水库等出现重大险情时,视情组建现场指挥部,由属地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2.4乡镇、街道、园区指挥机构

各乡镇、街道、园区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指导、监督本区域内的防汛抗旱工作。

    2.5工作组、专家组

区防指成立工作组,由区防指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带队,赴一线指导督促地方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区防指成立专家组,由相关专业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密切对接省、市专家库专家,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应急处置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2.6 有关部门配合和衔接机制

区应急、水利、气象、城管、农业、自然资源、水文等部门建立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和监测预警网络,共同分析研判汛情旱情和险情灾情,实时共享相关监测预报预警和重要调度信息,联合开展防灾救灾综合演练、检查督察等,形成工作合力。区水利部门将水情预报系统接入区应急部门,并提供实时雨水情信息和预测预报成果。当预报发生大洪水或突发险情时,区水利部门组织防洪会商,区应急等部门派员参加。当江河湖泊达到警戒水位并预报继续上涨时,区应急部门应组织指导有关地方提前落实抢险队伍、预置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洪水灾害发生后,区水利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部部署,派出水利技术专家组,协助区应急部门开展险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在汛期,河道、水库、闸坝等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汛(旱)前准备

    3.1责任落实

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分级负责制、部门责任制、技术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分包责任制等各类防汛抗旱责任制,确保防汛抗旱责任全覆盖、无盲区。

    3.2应急预案

各乡镇、街道、园区,有关部门要制定、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主要包括:河湖、水库和水利工程防御洪水、抗御旱灾、应急调水方案,台风灾害防御预案,人员转移避险和抢险救援预案等。

    3.3汛(旱)前检查

各乡镇、街道、园区,有关部门开展汛(旱)前大检查,查找薄弱环节,限期整改,消除隐患,确保度汛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做好抗旱设备维修保养工作,确保正常运行。

    3.4 工程准备

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在建开口工程复堤复坝任务,整治消除各类防洪工程度汛隐患,落实汛期在建涉水和病险工程安全度汛方案和措施。

    3.5应急物资

各乡镇、街道、园区,有关部门、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干旱威胁的其他单位应备足防汛抗旱物资,落实调运措施。

    3.6培训演练

各乡镇、街道、园区,有关部门、单位要组织开展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抢险队员、抗旱服务队员及有关人员的汛(旱)前培训。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防汛抗旱责任单位应开展不同类型的汛(旱)前应急演练。

    3.7宣传教育

各乡镇、街道、园区,有关部门、单位要多渠道、多形式开展防灾避险知识宣传教育,推动防灾避险知识进机关、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风险识别、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3.8社会动员

区政府,各乡镇、街道、园区应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巡堤查险、抢险除险、人员转移、抗旱供水等防汛抗旱工作。

    4.监测预警

    4.1监测预报

区气象部门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区水利、水文部门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报,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内涝监测预报。各部门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送信息。

    4.2预警分级

洪水预警由低到高分为4个等级,依次为一般洪水、较大洪水、大洪水、特大洪水;干旱预警由低到高分为4个等级,依次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特大干旱。

    4.3预警发布

区气象部门负责暴雨、台风预警发布,区水利部门负责水情、旱情预警发布,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预警发布,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内涝监测预报。各部门及时向区防指报送信息。

     4.4预警响应

     4.4.1 暴雨预警的响应措施

(1)区防办视情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明确重点影响区域和防范应对工作重点,加强对各地暴雨防范应对工作的指导督促。

(2)区气象局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加密天气预报。

(3)区水利局密切监视水情变化,做好重要河库水情预报预警,视情调度预泄;指导督促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进行调度运用,加强水工程维护、巡查。

(4)区自然资源局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指导督促专业队伍和群测群防员加密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

(5)市城管局埇桥分局组织指导区管区域内城市内涝预警发布,指导督促各街道做好城市地下空间、下凹式立交桥等隐患排查整治,城市重点易涝部位应急排涝准备等。

(6)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园区做好建筑施工场所隐患排查整治,落实防护措施等。

(7)区文化和旅游局组织指导各乡镇、街道、园区各有关景区发布旅游安全提示信息,必要时督促关闭涉山涉水旅游景区,疏散游客。

(8)区委宣传部、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分别协调指导主流媒体、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广泛发布预警和安全提示信息。

(9)各乡镇、街道、园区等及时安排部署,视情提前转移危险区域人员,做好暴雨防范和应对工作。

     4.4.2洪水预警响应措施

(1)区防办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提出防御措施和启动应急预案建议,加强对各乡镇、街道、园区洪水应对工作的指导督促。

(2)区水利局密切监视水情变化,及时预报重要河库洪水;实施重要水工程调度,适时提出防御洪水调度建议;指导督促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进行调度运用,做好水工程巡查、险情抢护。督促水库下游风险区发布实时预警。

(3)区应急局指导协助各乡镇、街道、园区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和物资准备,视情提前预置防洪重点部位抢险救援力量和物资。

(4)区交通运输局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园区各有关单位做好行洪河道内桥梁、受洪水威胁重要交通道路的巡查、监视,及时发布道路通行、航道通航预警信息,加强道路管护和通航安全管理,做好水毁道路抢修准备,以及水库下游风险区道路管护和通行安全提示。

(5)区文化和旅游局组织指导各乡镇、街道、园区各有关景区发布旅游安全提示信息,督促关闭洪水危险区内旅游景区,疏散游客。

(6)区农村基层预警防御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将预警信息通知到户、到人,按预案提前组织危险区群众转移。

(7)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即动员部署,提前安排可能超警戒水位运行江河堤防、超汛限水位运行水库的巡查防守,提前转移洪涝危险区域人员,按照要求组织做好老汪湖蓄洪区运用准备,及时开机排涝。

     4.4.3台风预警响应措施

(1)区防办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明确台风影响或可能影响区域和防范应对工作重点,加强对各乡镇、街道、园区台风防御工作的指导督促。

(2)区气象局密切监测台风发展趋势,跟踪监测台风路径、风力及影响范围。

(3)区水利局加强重要水工程调度,减轻洪水风险。

(4)区应急局指导协助各乡镇、街道、园区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和物资准备。

(5)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埇桥分局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园区各有关单位做好各类临时建筑物、高空作业等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

(6)区交通运输局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园区各有关单位做好渡口、在航船只安全管理工作。

(7)区农业农村局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园区做好渔民上岸、农业设施加固等工作。

(8)各乡镇、街道、园区和有关部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即动员部署,提前转移危险区内群众,做好大水面堤防防风挡浪工作。

     4.4.4旱情预警响应措施

(1)区防办根据区域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各地防旱抗旱工作的指导督促。

(2)区水利局加强旱情、墒情监测预报,做好重要水工程蓄水、引水、保水、提水、调水工作,增加抗旱水源。

(3)区水利局等相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切实保障城乡居民饮水安全,努力保障农业及工业用水安全。

(4)各乡镇、街道、园区和有关部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组织动员,做好各项防旱抗旱准备,及时开展抗旱浇灌、应急送水等工作。

     5.信息报告及发布

     5.1信息报告内容

防汛抗旱信息主要包括:雨情、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工程调度运用情况,抢险、救灾进展情况,防汛抗旱人力调集、物资及资金投入情况,人员转移及安置等情况。

    5.2信息报送

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归口管理,逐级上报。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应及时、准确、全面,重要信息一事一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首报基本情况,再续报详情。重大险情、溃堤破圩、人员伤亡等信息必须第一时间上报。水工程调度运用信息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报下游和受影响地区。

    5.3信息发布

汛(旱)情、重大决策部署、抗洪抢险、抗旱行动等防汛抗旱信息由区防指通过媒体对外统一发布,其中一般防汛抗旱信息由区防办负责同志审签,重要信息由区防指负责人审签。区防指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会同宣传部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主动回应舆论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6.应急响应

    6.1响应分级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行动分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四级。

    6.2响应条件

    6.2.1Ⅳ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Ⅳ级响应条件:

(1)全区范围内发生一般洪水,或新汴河、奎濉河等主要河道的一条主要支流全线超过警戒水位。

(2)新汴河、奎濉河干流堤防出现较大险情,或主要支流堤防发生险情。

(3)唐河、沱河、浍河干流大部分河段超过警戒水位,或堤防发生险情。

(4)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5)全区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10%—30%,土壤相对湿度50%—60%。

(6)全区作物生长需水关键期持续无有效降雨日数(春秋季15—30天;夏季10—20天;冬季20—30天)。

(7)因旱造成饮水困难人口占总人口的15%—20%。

(8)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区产生影响。

(9)其他需要启动 Ⅳ级响应的情况。

    6.2.2Ⅲ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Ⅲ级响应条件:

(1)全区范围内发生较大洪水,或新汴河、奎濉河等干流发生两个以上主要控制站超过警戒水位的洪水。

(2)新汴河、奎濉河等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3)唐河、沱河、浍河干流大部分河段超过保证水位。

(4)沱河王桥闸以下干流或唐河、浍河干流堤防发生决口。

(5)小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

(6)发生面积大于20万亩的洪涝灾害。

(7)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区产生较重影响。

(8)全区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31%—50%,土壤相对湿度40%—50%。

(9)全区区域作物生长需水关键期持续无有效降雨日数(春秋季31—50天;夏季21—30天;冬季31—60天)。

(10)因旱造成饮水困难人口占总人口的20%—30%。

(11)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6.2.3Ⅱ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响应条件:

(1)全区范围内发生大洪水,或新汴河干流、奎濉河等干流大部分河段发生超过警戒水位的洪水。

(2)新汴河宿州闸以下干流、奎濉河干流、沱河宿东闸至王桥闸干流堤防发生决口。

(3)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4)发生面积大于40万亩的洪涝灾害。

(5)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区产生严重影响。

(6)全区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51%—80%,土壤相对湿度30%—40%。

(7)全区作物生长需水关键期持续无有效降雨日数(春秋季51—75天;夏季31—50天;冬季61—80天)。

(8)因旱造成饮水困难人口占总人口的30%—40%。

(9)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6.2.4Ⅰ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Ⅰ级响应条件。

(1)全区范围内发生特大洪水,或新汴河、奎濉河干流发生两个以上主要控制站超过保证水位的洪水。

(2)新汴河宿州闸以上干流堤防、沱河宿东闸以上干流堤防、老汪湖堤防发生决口。

(3)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4)发生面积大于60万亩的洪涝灾害。

(5)全区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大于80%,土壤相对湿度小于30%。

(6)全区作物生长需水关键期持续无有效降雨日数(春秋季大于75天;夏季大于50天;冬季大于80天)。

(7)因旱造成饮水困难人口占总人口的大于40%。

(8)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6.3响应启动

达到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响应条件,由区防办提出响应启动建议,报区防指领导宣布启动应急响应。

Ⅳ级应急响应启动由区防指副指挥长研究决定,Ⅲ级应急响应启动由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研究决定,Ⅱ级应急响应启动由区防指第一副指挥长研究决定,Ⅰ级应急响应启动由区防指指挥长研究决定。

     6.4响应措施

     6.4.1Ⅳ级响应行动

(1)区防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密切关注天气变化,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

(2)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及时上报信息。

(3)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区防办视情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4)防汛抗旱相关责任单位密切监视汛情,加强巡逻查险,巡查情况及时上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

(5)有关乡镇、街道、园区应全力做好转移危险区群众、组织巡查防守、开机排涝或抗旱提水等工作;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有关乡镇、街道、园区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险。

 6.4.2Ⅲ级响应行动

(1)区防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密切关注天气变化,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

(2)区防指第一副指挥长或委托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及区防指成员单位。

(3)区防指按权限调度防洪抗旱工程;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重要情况及时报送区防办;区级防汛物资仓库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区交通运输部门协调运送防汛人员、物资的车辆在各等级公路、桥梁和渡口免费优先通行。

(4)有关乡镇、街道、园区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全力做好转移危险区群众、巡查防守、发动群众参与抗旱等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区防指。

(5)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有关乡镇、街道、园区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必要时,请求区政府救援力量和社会救援组织加抗洪抢险和人员转移,区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6.4.3Ⅱ级响应行动

(1)区防办负责同志带班,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跟踪掌握雨情、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及时做好信息汇总报告、后勤保障等工作。必要时,从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充实值班力量。

(2)区防指指挥长或委托第一副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必要时,提请区政府作出工作部署;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按分工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督查;定期在区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通告;可依法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区防办视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3)区防指按权限调度防洪抗旱工程;督促有关乡镇、街道、园区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查防守、抗洪抢险,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区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必要时,区委、区政府派出督查组赴各乡镇、街道、园区督查防汛抗旱工作;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物资、应急资金、用电指标保障等相关工作,工作情况及时报区防指。

(4)有关乡镇、街道、园区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工作情况报及时上报区防指;受灾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同志、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应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相关乡镇、街道、园区全力配合相邻地区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5)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所在乡镇、街道、园区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必要时,请求区政府救援力量和社会救援组织加抗洪抢险和人员转移,区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6.4.4Ⅰ级响应行动

(1)区防指副指挥长带班,必要时区防指指挥长或第一副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到区防办调度指挥;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做好预测预报、工程调度、信息汇总上报、后勤保障等工作。

(2)区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区防指全体成员参加,作出工作部署,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必要时,提请市委、市政府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在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通告,宣传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区防指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3)区防指视情提请区委、区政府派出督查组赴重灾区督导防汛抗旱救灾工作,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按权限调度防洪抗旱工程;督促属地乡镇、街道、园区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查防守、抗洪抢险、抗旱工作;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应积极做好应急物资、应急资金、用电指标、交通运输、受灾救助、疾病防控、环境监控等保障工作。

(4)区政府及相关乡镇、街道、园区全面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受灾区域的党政主要负责人赴一线指挥,各级防指负责同志、成员单位负责同志,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

(5)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所在乡镇、街道、园区应立即组织现场抢险指挥力量,全力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必要时,请求区政府救援力量和社会救援组织加抗洪抢险和人员转移,区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6.5响应终止

当主要河道、水库水位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区域性暴雨或台风影响基本结束、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旱情已解除或有效缓解,并预报无较大汛情、旱情时,由区防办提出响应终止建议,报区防指研究决定。Ⅳ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区防指副总指挥研究决定,Ⅲ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研究决定,Ⅱ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区防指第一副指挥长研究决定,Ⅰ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区防指指挥长研究决定。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各乡镇、街道、园区应切实加强专业防汛抢险队、抗旱服务队和群众性队伍建设,必要时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抢险排涝和抗旱救灾。

    7.2物资保障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储备”的原则,各单位应采取集中储备和分散储备、实物储备和协议储备相结合方式,储备各类防汛抗旱物资,建立健全物资调拨机制,确保物资储备数量充足、品种齐全、调运及时。

    7.3资金保障

区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将防汛抗旱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应急所需。中央、省财政下拨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应及时安排,专款专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防汛抗旱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7.4技术保障

区应急局依托全省应急管理信息化平台,将各有关单位、部门,应急预案、队伍、物资等数据统一汇入平台并动态更新,与相关部门应急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完善全区多部门共享的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完善防汛抗旱业务应用系统,为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7.5通信保障

区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之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保障防汛抗旱指挥调度的通信畅通,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做好紧急状态下防汛通信保障工作。

    7.6交通保障

区交通运输部门应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保障抗洪抢险人员、群众安全转移、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做好抢险救灾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和河道通航、渡口的安全监管等工作。

    7.7电力保障

电力、能源等部门协调做好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等工作。

    8.后期处置

    8.1善后工作

    8.1.1防汛抗旱征用补偿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抗旱)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调用专业防汛抢险队或抗旱服务队,由申请调用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8.1.2水毁工程修复

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区政府,各乡镇、街道、园区要组织有关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前期工作,提出水毁修复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力争在下一次洪水(汛期)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等重要设施的水毁修复工作,报上级主管部门协调。

8.1.3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集的原则,由各单位防办提出储备计划,及时补充到位,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按物资储备定额确定。

    8.1.4行蓄洪区运用补偿

行蓄洪区运用后,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核查财产损失,提出补偿方案,按程序报上级批准执行。

    8.1.5灾后恢复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加大资金资源整合力度,充分发挥政策叠加效应,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旱情解除后,对经批准的临时截水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原貌。

    8.1.6 次生灾害防范和社会风险管控

各乡镇、街道、园区和有关部门应密切监测分析重特大水旱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及时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及时防范化解重特大水旱灾害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加强舆情监测和管控,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

    8.2总结评估

区防指组织对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等进行调查,对灾害影响和后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9.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9.1.1 紧急防汛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乡镇(街道)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需要,可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9.1.2 紧急抗旱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在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时,乡镇(街道)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

    9.1.3 防御洪水方案

埇桥区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御河流洪水等方案。

    9.1.4 一般洪水

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9.1.5 较大洪水

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9.1.6 大洪水

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9.1.7 特大洪水

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9.1.8 轻度干旱

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9.1.9 中度干旱

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5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0%~40%。

9.1.10 严重干旱

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0%~8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0%~60%。

9.1.11 特大干旱

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9.1.12 城市轻度干旱

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90%~95%,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9.1.13 城市中度干旱

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80%~9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9.1.14 城市严重干旱

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70%~8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9.1.15 城市特大干旱

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70%以下,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防办负责管理。根据区防指要求适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预案进行评估,并视情况需要及时修订。各乡镇(街道)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河道、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区防指备案。  

    9.3奖励与责任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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