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总体要求: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主体:
局本级机关及下属学校
三、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内容:
⒈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⒉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⒋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四、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要求:
⒈明确机构,指定人员,落实责任,把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⒉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⒊在公开政府信息时,要切实做好保密审查工作,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4.对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五、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