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3191893/202011-00008 | 信息分类: |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
|---|---|---|---|
| 内容分类: | 其他,科技、教育,个人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教育体育局 |
| 成文日期: | 2026-01-14 | 发布时间: | 2026-01-14 10:36 |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 名称: | 埇桥区教育体育局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 ||
| 审核人: | 初审:吴昊     复审:陈奕斐    终审: 郭庆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议提案,是指埇桥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执行代表和委员职务时,按规定程序对埇桥区的经济、社会、文化等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 办理建议提案,要遵循依法办理、分层办理、实事求是、分类督办、依法治国、务求实效的原则,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努力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满意, 让人民群众受益。
第二章 办理范围
第五条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两会期间和闭会期间视察中提出的书面建议。
第三章 办理原则
第六条 依法办理的原则。区教体局要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主动接受监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开展办理工作。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
第七条 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工作要从实际出发,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虚心接受意见和批评,认真研究解决建议和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是应该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必须抓紧解决;因条件限制在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应纳入规划,逐步解决;确因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许可或受其它条件限制,目前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解释原因。
第八条 分类办理的原则。区教体局要认真分析建议和提案,按照具体内容、紧迫程度和可行性等因素进行分类,统筹计划,突出重点,认真办理,科学合理地安排工作力量,最大限度地满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要求。
第九条务求实效的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要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区教体局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工作中心,突出解决好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解决好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问题。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条 区教体局必须把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由一把手亲自抓办理工作,对答复意见审核把关,并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对办理工作进行组织部署。同时确定一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办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股室要建立自上而下的承办工作网络,加强上下级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的联系,加强与人大政协及代表委员的联系。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交办。统一由区教体局办公室负责牵头办理。建议提案要逐件研究,明确办理单位和办结时限。
第十三条
(一)区教体局各股室对交办的建议提案要认真办理,及时回复。对接到的建议提案,如有不属于各自职责范围的,应在7日内及时说明情况,并返回办公室。
(二)各股室接到建议提案后,应及时研究,把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具体承办人。办理工作一般应在接到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个别难度较大的,也不得超过5个月。
(三)应积极采取现场办理、开门办理、面商等形式,加强同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系和交流,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
第十四条催办。区教体局办公室作为牵头部门要认真做好指导、督促工作,与各股室保持密切的联系,及时发现问题,掌握办理进度,通报办理情况,保证及时办复。
第十五条 审核。给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答复,应由主要负责人进行最后的审核签发。
第十六条 答复。各股室办理代表建议提案,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由区教体局办公室在网上办理系统进行答复。代表委员要求书面回复的,应以正式文件文件材料回复代表和委员。
(一)答复建议提案,事实要准确,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文字精炼,并按规定的格式答复。在网上办理系统向代表委员答复后,要逐一联系代表或者委员,让他们上网查看,并对办理结果进行满意度评价。代表或委员对答复不满意的,应查明原因,需说明情况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需重新办理的应予重办,并再次答复。
(二)要在答复件左上角按以下要求标明办理情况:
(1)所提问题己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标注“Α类”
(2)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标注“Β类”
(3)所提问题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或其它原因只能以后研究 解决的,标注“C类”
(4)所提问题留作工作参考或不可行的,标注“D类”
(三)对联名提出的建议和提案,应将办理结果同时答复每一位代表委员。
第十七条复查。建议办理结束后,对办理回复质量进行复查,主要复查该解决的问题是否落到实处;解决不了的问题是否查明原因,且讲明理由;对人大代表不满意的问题,是否已采取措施进行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