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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1893/202001-00082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立改废
 内容分类: 通知,科技、教育,个人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教育体育局
 成文日期: 2020-01-14  发布时间: 2020-01-14 11:11
号: 埇教体基〔2020〕1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埇桥区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2020年宿州城区小学招生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人: 初审:马福勇     复审:程子璐    终审: 武小舟

埇桥区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2020年宿州城区小学招生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教育体育局发表时间:2020-01-14 11:11 责任编辑: 教育体育局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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埇桥区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2020年宿州城区小学招生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城区小学:

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城区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教育部、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城区义务教育实际,制定《2020年宿州城区小学招生工作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埇桥区教育体育

                                  2020113


2020年宿州城区小学招生工作意见(试行)


一、招生时间

宿州城区小学招生时间为:2020年8月11日至8月15日。

二、招生对象

宿州城区小学招生对象为:2020年8月31日前年满六周岁(2014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                                       

三、招生办法

今年宿州城区小学招生继续实行免试就近入学的办法,确保城区小学适龄儿童全部按时入学。

    (一)一般情况入学办法

城区小学招生原则上要求“两个一致”:即适龄儿童城区常住户籍与其父母户籍相一致;适龄儿童城区常住户籍与其实际居住地相一致。

1.适龄儿童及父母城区常住户籍应以其家庭为单位立户。如发生户籍迁移变动,应在2020年8月10日之前办理完毕。

2.适龄儿童及父母实际居住地以其具有完全产权仅限用途为住宅的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为依据,且不动产权证记载时间应在2020年8月10日之前。

3.原则上同一房产一个学段内(小学六年、初中三年)只享受一个入学名额(多胞胎、二胎除外)。 

4.符合“两个一致”招生条件的适龄儿童,将优先保障其就近入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带领,持城区常住户口簿、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儿童预防接种证(须经接种单位查验盖章)等材料到所在学区学校办理报名手续。

   (二)特殊情况入学办法

1.因故造成适龄儿童及父母城区常住户籍地址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在其实际居住地学区学校入学。

    2.适龄儿童出生时随父母落户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城区户籍(从未迁移过,以户口簿记载为准)、同一城区住房(适龄儿童及父母城区无其他住房,需经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实),并一直在祖父母(外祖父母)住房居住。经学校核实无误可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住房学区学校入学。

3.适龄儿童及父母属宿州城区常住户籍,遇房屋拆迁需另行安置的,要提供房屋征收安置协议。尚未安置到位且城区无其他住房的(需经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实,应凭原住房不动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经学校核实无误在原住房学区学校入学。已安置到位并入住的,应凭安置房不动产权证(未能办理不动产权证的,需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相关安置证明),经学校核实无误在安置房学区学校入学。

4.适龄儿童及父母属宿州城区常住户籍,已入住新购房屋(须在2020年8月10日之前购房),但暂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且在城区无其他住房的(需经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实),应凭购房合同、正式购房发票(或银行提供的按揭贷款证明材料)、购房备案表,并同时提供住户使用水、电(气)的正式票据,经学校核实无误可在新购房屋学区学校入学。  

5.根据《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宿政发2019〕5号)文件精神,适龄儿童及父母户籍一并由非宿州城区迁入宿州城区(户籍迁入时间须在2020年8月10日之前),且适龄儿童及父母户籍与居住地保持一致。在城区购房居住的,应凭不动产权证(记载时间2020年8月10日之前,在购房地址学区学校入学在城区无房产(需经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实而租房居住的,应凭房地产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签发时间2020年8月10日之前),经学校核实无误在租房地址学区学校入学。如租房地址学区学校学位已满,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6.根据市教体局《关于做好2016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教体基〔2016〕19号)文件精神,进城务工人员(外县户籍)凭户口簿、居住证、务工证明、社会保险、住址证明等材料,经学校核实无误其随迁子女可在城区居住地学区学校入学。如居住地学区学校学位已满,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户口簿:进城务工人员及随迁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

居住证:至2020年8月10日,进城务工人员持有效居住证应满6个月以上居住证签发时间为准

务工证明:在城区经商的,需提供营业执照等;在城区用人单位务工的,需提供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至2020年8月10日,务工人员进城务工应满6个月以上。

社会保险:2020年8月10日,进城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并在城区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应满6个月以上。

住址证明: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区购房居住的,应提供不动产权证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区无房产(需经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实而租房居住的,应提供房地产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等材料。2020年8月10日,务工人员进城居住应满6个月以上(以不动产权证记载时间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签发时间为准)。

(三)其他情况入学办法

1.驻宿州城区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入学:根据市教体局《关于贯彻执行<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市教体〔2017〕3号)文件精神,驻宿州城区部队现役军人凭户口簿、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军官证(士官证)、住址证明、单位相关证明等材料,其子女入学由教育部门根据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

2.宿州城区招商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入学:根据市教体局《宿州市招商引资企业高管人员子女入学工作意见》(教体基〔2016〕37号)文件精神,宿州城区(含市管园区、埇桥区)招商引资企业(以宿州市或埇桥区招商局出具的文件或相关证明为准)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副总、财务总监等)凭户口簿(外县户籍)、结婚证(或子女出生证明)、住址证明、企业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或聘书等材料,其子女入学由教育部门根据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

四、招生要求

   (一)各校不得擅自提前招生,不得拒绝内的适龄儿童入学,不得违规跨学区招生。

(二)各校不得超标准班额招生。要平行设置班级,均衡配备师资,严禁设立重点班、实验班等。

(三)各校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试选拔学生,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

(四)各校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

(五)民办学校招生要遵守相关政策,实行自主报名、免试入学,不得超计划招生。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进行收费。

五、招生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城区小学招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各校要高度重视,制定切实可行的招生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妥善安排,确保招生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二)加强宣传工作。各校要通过多种方式向学区内的适龄儿童及家长宣传招生政策。面对群众的疑问和不解,要耐心做好释疑解惑工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规范招生行为。各校要严格规范招生行为,严明招生工作纪律。在招生过程中,如发现违规招生现象,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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