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1893/202304-00017 | 信息分类: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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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科技、教育,个人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教育体育局 |
成文日期: | 2023-04-20 | 发布时间: | 2023-04-20 15:13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审核人: | 初审:肖鹏     复审:陈奕斐    终审: 郭庆 |
被处罚人:李*晓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1月17日下午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在桃园矿工人村16栋106室,现场有13名初三学生,一名女性教师(李*晓)正在开展初三数学文化课培训,该地点无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为教育咨询类,现场10名学生共收费3360元。以上事实有检查记录、谈话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证实。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以下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3.《安徽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当事人李*晓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责令李*晓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3360元;
2.对举办者李*晓处违法所得两倍共计6720元的罚款。
在以上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李*晓改正违法行为:1.自本决定下达之日起两日内,确保教学设备已移除;2.自本决定下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退租违法办学点。同时,做好本机关复查的准备。
本机关2023年4月7日向当事人李*晓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埇教体告【2023】第01号),明确告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可向本部门以书面方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同时,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口头或书面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截止4月15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举办者李*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立即停止办学,并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1.向学生家长退还所收费用3360元;2.将罚款6720元缴纳至对应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或者宿州市教育体育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