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1893/202401-00016 | 信息分类: | 学校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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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科技、教育,个人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教育体育局 |
成文日期: | 2023-09-01 | 发布时间: | 2023-09-01 15:54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宿州市推进托幼一体化工作方案 | ||
审核人: | 初审:王莎莎     复审:田智倩    终审: 杜萌 |
为进一步推进托幼一体化工作,落实安徽省《安心托幼行动 方案》《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 幼儿园开设2-3岁托班工作的通知》、宿州市《安心托幼行动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 中央、国务院关于托幼工作决策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 市政府关于安心托幼工作的部署,解决2-3岁婴幼儿照护问题, 满足家庭对孩子入托入园便捷性和连续性的需求,推动“幼有所育、幼有善育”不断取得新进展。
二、工作目标
各县区幼儿园为2-3周岁婴幼儿开设托班的占比目标分别为: 2022年达到5%,2023年达到10%,2024年达到20%,2025年达到 30%。在全市评选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托幼一体化机构,通过示范引领作用,提升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促进托幼一体化工作规范发展。
三、基本要求
1.落实普惠性服务原则。公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原则上提供普惠性服务,新建和改扩建的公办幼儿园均应开设普惠性托班。 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开设普惠性托班。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在收托、保教、餐点、安全、人员等方面的管理均参照幼儿园相应管理要求执行。
2.落实设施装备规定。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托儿所、 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等相关规定,落实托班建设要 求,同时配备符合2-3岁年龄特点和国家相关安全质量、环保标准的家具、用具、玩具和游戏材料等。
3.落实班级规模及人员要求。每个托班设置的托位数不得超 过20个,专门用于招收2-3岁幼儿。每个托班应独立配备专任教师 和保育员(专任教师不少于2名、保育员不少于1名),并保证保教人员与幼儿比例不低于1:7。幼儿园托班可与普通班级共用卫生保健员。
4.落实申请及备案流程。幼儿园开设托班均需向所在县区教 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未经同意,不得开设。2022年春季学期已 经开设托班并计划继续招收幼儿入托的幼儿园应在规定期限内主 动向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评估申请。通过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开设托班幼儿园应及时向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鼓励支持有资源条件的幼儿园,通过向原审批机关变更业务 范围,并向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后即可向社会提供托育服务。许可内 容 应 参 照 “ 市 场 主 体 经 营 范 围 规 范 表 述 查 询 系 统(https//www.jyfwyun.com)” 提供内容表述。
四、工作措施
(一)严格落实收费管理
1.合理制定收费标准。为加强幼儿园托班收费管理,根据《安 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幼儿园开 设2-3岁托班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基〔2022〕101号)要求,结合 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确定我市幼儿园2-3岁托班收费标准为: 公办园开设的托班收费标准最高限额每生每月800元;非营利性民 办园开设的托班收费标准最高限额每生每月1000元。营利性民办 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 综合考虑服务成本、市场需求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
2.加强收费行为监管。开设托班的幼儿园要将托班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及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在醒目位置设立固定公示牌、公 示栏予以公示。严禁跨学期收费,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严禁以托班名义乱收费。开设托班的幼儿园,收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托班退费应按 婴幼儿实际在园天数,于月末或学期末完成结算和退费。对于家 庭经济困难幼儿,各地要明确收费减免政策。幼儿园托班其他有关收费政策可参照幼儿园收费政策执行。
(二)落实财税补贴政策
1.加强支持力度。 对符合条件的托幼一体化运营模式的幼儿 园(含增设的托班),托育从业人员相关技能培训项目列入职业技 能培训补贴目录;探索采取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或者以奖代补等 形式予以支持;严格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 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公告)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
2.及时落实补贴。各县区对托幼一体化公办幼儿园开设的2-3 岁托班,按照不低于600元/生·年标准给予补贴;对民办普惠托幼一体化幼儿园开设的2-3岁的托班,按照不低于400元/生·年标准给予补贴。
(三)加强指导与管理
严格执行《安徽省实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 则》规定,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按职责落实对 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工作管理。新设立的 托幼一体化机构招生前须向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医疗卫 生机构提交“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 在2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申请的托幼一体化机构进行卫生评价,根 据检查结果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未取得“托幼机构卫 生评价报告”“合格”意见的托幼一体化机构,不得开展招生业务。已设立的托幼一体化机构,应根据《安徽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考核标准》每年自行进行一次卫生保健评价,取得“合格”后方可招生。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每年抽取部分托幼一体化机构进行考核。
五、切实加强队伍建设
1.落实配备标准。各地要及时补充公办幼儿园教职工,严禁 “有编不补”。民办幼儿园按照配备标准配足配齐教职工。要认真 贯彻落实省委编办等5部门印发的《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公办 幼儿园教职工队伍建设的意见》有关规定,探索创新公办幼儿园 教职工“管理团队编制保障法”,重点保障专任教师和管理人员用 编。托班教师需具备教师资格证,同时通过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托育职业相关培训。
2.提高研训质量。各地要加强对2-3岁幼儿生理和心理特点的 研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科学制定幼儿园托 班教师及相关人员培训规划,逐步加大培训力度,帮助托班教师 掌握2-3岁幼儿在生活、游戏等方面的服务、指导能力。有关院校 要积极培养涉及育婴、保育、保健及托幼管理等相关专业人才。 鼓励支持医院、高校、教科研机构、优质幼儿园采用专家下基层、 在线培训等方式结对帮扶基层、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幼儿园开设托班。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实施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73号)精神,依托各级中等职业学校,将育婴员、保育员等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纳入各县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3.保障教职工待遇。落实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政策, 确保托班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同工同酬。民办幼儿园托班要 参照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相应教职工的工资收入。幼儿园托班教职工依法全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六 、强化组织领导
1.高度重视。幼儿园开设托班有利于加大托幼资源统筹力度, 促进托育服务质量提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 认真谋划,积极推进实施。各县区要制定幼儿园开设托班具体工 作方案,对主动申请开设托班的幼儿园组织审核,确保其在满足 3-6岁幼儿入园需求前提下规范开设托班。各县区要根据实际情况 指导幼儿园办理相应手续或者责令取消托班招生、做好托班幼儿 分流等工作。各地要抓好统筹,明确管理权限,确保完成各项目 标任务。要建立幼儿园主责、多部门参与、家长支持的工作机制, 建立前期规划、中期检查调度、年度总结的监管机制,确保托班服务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进行。
2.分工协作。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 共同做好幼儿园托班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 会同各相关部门对托班服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相关经费保障,支持托幼一体化发展。人社部门牵头负责对幼儿园托班保教人员进行托育专业培训。卫生健康部门应积极配合对已经教育部门同意开设的托班进行备案。
3.营造氛围。要发挥家委会、家长学校的作用,积极传播科 学的育儿观念,引导家长营造良好的亲子关系、家庭关系。积极 引导家委会、家长学校参与幼儿园托班服务工作,使家校共育发 挥更好的作用。要运用新闻媒体等手段建立交流展示平台,及时 总结、推广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推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有 余力的幼儿园开设托班的共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不断总结经验,发现典型,积极予以推广,推动幼儿园开设托班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