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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1893/202401-00032  信息分类: 学生资助
 内容分类: 其他,科技、教育,个人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教育体育局
 成文日期: 2024-03-12  发布时间: 2024-03-12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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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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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教育体育局发表时间:2024-03-12 15:21 责任编辑: 教育领域公开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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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级部:

为了切实做好普通高中资助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把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0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对家庭经济困难、无收入来源或收入较低、家庭遭遇不测等原因,导致难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在校学生可以申请救助,包括申请国家助学金、学校减免及其他各类救助等。通过黑板报、宣传栏等阵地,以广大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国家对普通高中的高度重视,宣传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宣传资助学生成才的典型事例等,为我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一条 助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二条 申请学生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优先评定:    

(一)原建档立卡户家庭的子女;

(二)农村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三)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或孤残学生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四)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者;

(五) 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六)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七)有其他特别困难情形者。

第三章    资助额度及发放程序

第三条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自今年秋季我区国家助学金将分档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籍在校的学生,我校将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按学期发放。

第四条 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通过银行卡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发放程序为:学校→教育局→财政局→代发银行→学生银行卡。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五条 提出申请。每年9月份所有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学校提交《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如:①低保家庭学生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②低收入家庭须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区民政部门发放的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③自然灾害或其它突发事件,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学生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和区民政部门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章 认定程序和评定办法

第六条 认定程序: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完成贫困生认定,以后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复议调整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贫困生评定坚持政策告知、本人申请、班级审查、资助领导小组走访、审核、学校确认的程序。

第七条 评定办法:

() 政策告知。学校下发贫困学生认定通知,组织班主任学习领会通知精神,班主任负责向学生传达。

() 本人申请。由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诚信填写《埇桥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同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复印件。

() 班级审查。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评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的评定与民主评议工作。评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少于班级学生人数的10%,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5(民主推选)。评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班级评定评议小组从查阅学生档案、校内消费及走访所在群体、任课老师等,全方位了解申请学生的生活实际进行初审,班主任在初步调查摸底基础上,对本班贫困生进行定期排序,汇总后班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办公室。

()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核。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承担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评定的组织与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各年级推荐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拟定资助对象及等级予以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评审批确认。

()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校资助办提交的初拟确认的资助对象,进行复评审批,通过公示、校长签字后上报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章 贫困生的管理

第八条 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在校学生方可提出贫困生申请(不含借读生、复读生)。

第九条 每年新生报到时,原建档立卡户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凭原建档立卡手册、农村低保证、学生本人残疾证、特殊供养证等证件可直接减免学费;其他确实因家庭经济困难难以交纳学费的学生,应主动向学校说明情况并出示相关证明,学校有关部门将先行办理入学手续,待入学后按程序进行贫困生认定。

第十条 对勤奋好学、品学兼优的贫困生以及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的贫困生在资格认定、等级及资助等方面优先予以考虑。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贫困生,已取得资格者应立即取消。

() 获资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有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者。

() 家庭因修建或购房、买车等消费而欠下债务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

() 放弃校内学生公寓住宿,校外高价住宿的。

第十二条 已认定的贫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不予资助外,还应全额追回已获各类资助金。

()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 生活铺张浪费,如抽烟、喝酒、高档用品或经常出入网吧、违反校规校纪者。

第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我校贫困生认定与管理工作;各班主任要对学生宣传介绍国家和我校“奖、助、勤、减”等各项扶困助学政策,经常对学生进行勤俭节约、诚实守信教育,培养学生发奋成才、自强自立,报效祖国的良好品德。

第十四条为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的管理,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班主任每学年应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对象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对象,通过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助学金资格。

《注:本办法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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