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1893/202401-00038 | 信息分类: | 学生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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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科技、教育,个人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教育体育局 |
成文日期: | 2024-03-12 | 发布时间: | 2024-03-12 15:15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宿州市第九中学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 ||
审核人: | 初审:段炼     复审:刘月琴    终审: 李红太 |
为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一步掌握学校经济困难学生的真实情况,把学校帮困助学工作做好、做细、做实,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合理地落实各项资助措施和资助政策,根据市教体[2019]11号文件和《埇桥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组织保障
坚持依法依规认定,确保认定工作务实高效、精准无误,特成立宿州九中教育集团总校资助中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红太
副组长:王皓石
成 员: 王奇 王刚 孟凡新 任爱华
孙鹏鹏 吴东升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孟凡新
二.认定原则
1.概念清楚,确保精准。
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在籍在校学生。对于学生家庭符合国家、省、市、区有关部门贫困标准或在国家和省扶贫库里已经列出的,必须进行资助,对于其他困难家庭,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精准摸排、科学合理认定,不得出现不摸排就认定、摸排不准就认定或者以人情认定的现象。
确保无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导致辍学。对于在校不在籍的困难家庭学生,采取与学生学籍学校对接的办法进行处理。对于在籍不在校的困难家庭学生,要对学生进行深入细致的摸排,如学生在其他学校就读,可以采取主动与学生就读学校对接或者劝返办法,如学生暂时辍学在家,必须成功劝返,确保贫困生,尤其是建档立卡贫困生不辍学,更不能出现贫困家庭学生因贫困辍学。
2. 实事求是,客观公平。
首先,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其次,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 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最后,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三.认定标准
(一)按照国家、省市标准已经认定为建档立卡、特困供养、残疾人或残疾家庭、低保、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家庭的,经过与乡镇扶贫部门或街道社区对接,学校使用学籍身份证进行线上核实,结合家庭提供有关佐证材料,确认属于困难家庭学生的,由家长申请后,直接认定、公示并上报。认定和上报前,需要有关家庭提供户主、学生等有关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户口本、残疾或低保证复印件。
(二)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2.学习勤奋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3.生活俭朴,具有诚信品质和感恩意识。
(三)特别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及范围
家庭月收入低于当年宿州市埇桥区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列为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3.父母残障、重病或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已故),且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的;
4.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重大人身、财产损失家庭的;
5.学生本人病重(或残疾)或直系亲属中有危重病人需长期治疗,造成家庭负债严重的;
6.家庭收入微薄,且有两名及以上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培养,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学生;
7.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三)一般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及范围:
家庭月收入低于当年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收入标准,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一般困难学生:
1.来自贫困和边远地区且无稳定经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者;
2.单亲、离异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4.学生本人生病或直系亲属中有体弱多病者,且家庭经济勉强维持的;
5.家庭收入微薄,且有两名及以上子女同时接受教育阶段培养,家庭经济勉强维持的;
6.双亲或一方失业,无稳定收入来源,生活较为困难者;
7.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四.认定程序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年级(或专业)的认定评议小组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具体程序为:
1.本人申请
初次申请认定资格的学生应提供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如实填写《埇桥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到家庭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村(居)委会任何一单位核实、盖章。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无专用公章,可由政府代章。如有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供相关说明:
1.属于城镇或农村低保户者,须出具当地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提供复印件须加盖当地民政部门公章。
2.军烈属及优抚家庭须提供相应证明。
3.母为残疾人或有重病在身,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必须具备省、市相关福利单位或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由经办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4.遇严重自然灾害或家庭、学生本人突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者,必须由镇(街道)以上政府或当地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5.孤儿、单亲家庭、离异家庭且家庭经济困难者,须提供当地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由经办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单亲家庭是指父母中一方去世的家庭;离异家庭须注明双方抚养情况;孤儿须写明民政补助情况和监护人的收入情况)。
6.庭经济困难且多子女上学者,须提交家庭成员的详细资料,如:父母的收入、家庭日常消费金额及兄弟姐妹上学所需费用等,由村委或街道办事处核实证明,由经办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2.民主评议
各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埇桥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对照当年宿州市埇桥区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收入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所在级部进行审核认定。评议小组可以采取实地走访的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调查。
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3.年级审核
各年级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该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4.及时公示
各年级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年级认定工作组提出异议,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年级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扶贫资助办公室提请复议,办公室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做出调整。
5.学校审核
宿州九中教育集团沱河中学校区扶贫资助办公室代表学校负责汇总审核各年级上报的《埇桥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其电子数据,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通过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6.建立档案
宿州九中教育集团沱河中学校区扶贫资助办公室和各年级分别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被确认的困难生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后进行调整。
五.认定时间
每学期都按照埇桥区教育体育局下发的通知时间,进行通知,并在通知发出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上申请、评议、公示和上报工作。
上报核实无误后,按照资助经费到账时间,在资助金到账后5个工作日内,受资助家庭提供到账记录或银行流水,连同上述有效证件或证明复印件留存归档。
六.监督管理
年级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每年认定一次。对贫困家庭学生实行动态管理。各年级要经常了解本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关心他们的生活、学习,积极组织开展思想、心里、文明、健康等方面教育活动。学校和各年级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对贫困家庭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和帮扶。各年级要充分认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认定。
对于后期发现的不符合困难标准、弄虚作假、套取扶贫资金等情况,实行责任倒查制度,对于有关违规人员,将及时上报埇桥区教育体育局或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