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1893/202205-00021 | 信息分类: | 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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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科技、教育,个人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教育体育局 |
成文日期: | 2025-03-10 | 发布时间: | 2025-03-10 09:08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宿州市港利小学章程 | ||
审核人: | 初审:王胜男     复审:郭滢滢    终审: 翟会权 |
序 言
2022年3月,为落实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把原宿州市雪枫小学教育集团所辖港利校区、磬云路校区、银河二路校区划分出来设立宿州市港利小学,下辖三个校区96个教学班、4800多名学生,286位教职员工,其中副高级职称12人。
成立之初的港利小学继续秉承雪枫小学“博雅如枫”的校训、“发扬雪枫精神,培养儒雅之人”的校风持续发力,确定了“全面发展打基础,发挥特长育人才”的发展思路,确立“以人为本,内涵发展”的办学理念。学校顺应新时代要求,在生动、丰富的素质教育实践中,在继承与发展的基础上把学校办学特色定位为“自主教育”,以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为目标,构建学科课程、活动课程、体验课程相互助益的课程体系,坚持“让每一个孩子主动全面发展,健康快乐成长”的教育理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实现百年名校的新的生长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与依据】为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和加强党对中小学校的全面领导,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22〕149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方案》(皖办发〔2022〕1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校名校址】本校名称全称为宿州市港利小学;简称为港利小学;住所地址为:宿州市通济二路897号。
下辖三个校区:
宿州市港利小学本部 地址:宿州市通济二路897号;
宿州市港利小学磬云路校区 地址:宿州市育贤路19号;
宿州市港利小学银河二路校区 地址:宿州市银河二路456号;
第三条【学校性质及隶属关系】本校由埇桥区教育体育局举办,经埇桥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属公益教育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为: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学校为实施六年制小学义务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招生对象与规模】本校招生对象为为学区内户籍适龄少年儿童以及符合埇桥区相关规定的学生。每年的招生规模和范围由教育主管部门确定或者核定。
第五条【办学方向】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办学宗旨与使命】 本校办学宗旨为:港利小学继续秉承雪枫小学“博雅如枫”的校训、“发扬雪枫精神,培养儒雅之人”的校风持续发力,确定了“全面发展打基础,发挥特长育人才”的发展思路,确立“以人为本,内涵发展”的办学理念。学校顺应新时代要求,在生动、丰富的素质教育实践中,在继承与发展的基础上把学校办学特色定位为“自主教育”,以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为目标,构建学科课程、活动课程、体验课程相互助益的课程体系,坚持“让每一个孩子主动全面发展,健康快乐成长”的教育理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实现百年名校新的生长点。
第七条【学校发展目标】
学生培养目标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为目标,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时代新人,让每一个孩子主动全面发展,健康快乐成长。
教师发展目标为:以争做“四有好老师”为目标,由教书匠向科研型教师转化,让每一位教师成为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心怀国之大者的大先生。
第八条【文化精神与办学特色】 本校坚持以下文化精神:
校训:博雅如枫
校风:学雪枫精神,做儒雅之人
教风:朴实 扎实 厚实
学风:高雅 文雅 儒雅
第二章 学校党组织
第十条 【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实行党委(党总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宿州市港利小学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由学校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总支关系隶属于埇桥区委教育工委。学校党总支设书记1名,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设副书记1名、委员3名。委员中设纪检委员1名,作为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十二条 学校党总支负责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十三条 学校不断完善党总支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总支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总支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党总支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党总支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学校领导体制】学校党总支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
第十五条【校长职权】学校设校长1名,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党总支决议,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全面负责教育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学校设副校长4名(3位副校长分别任3个校区执行校长,1位为常务副校长全面负责集团校教育教学业务工作)。校长、副校长由上级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本校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任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
(三)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四)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五)负责学校财务、资产管理及基本建设,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六)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争取社会各界对学校的支持。
(七)向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群团组织等开展工作。
(八)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校长办公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履行日常管理职权的议事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总支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总支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总支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校务委员会】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负责人和成员由校长提出人选,提请学校党党总支会议审定。
第十八条【党团组织】学校党组织按照党的章程、党内法规的规定开展工作,同时保证校长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学校党总支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于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学校党总支会议集体讨论并作出决定。党总支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不是党总支委员的行政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书记也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学校工会、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工会与教代会制度】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者审议。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内部管理机构】 学校设置教务处、校务处、德育处、少先队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其负责人由学校党总支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学校党政办及人事、德育、少先队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内设机构负责人为中共党员的,一般应当任该党支部书记。
第二十一条【信息公开】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及家长、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二条【校内维权】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手段,处理学校内部矛盾纠纷。
第二十三条【管理监督】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学生家长的监督,重视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