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1893/202303-00037 | 信息分类: | 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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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科技、教育,个人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教育体育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12 | 发布时间: | 2024-11-12 15:27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宿州市港利小学学生管理制度 | ||
审核人: | 初审:王胜男     复审:郭滢滢    终审: 翟会权 |
第一条【学生入学】 凡按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者转入本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本校学籍,为本校学生。
第二条【学生权利】 学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学生义务】 学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学籍管理】 学校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学生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按照规定办理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或者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颁发义务教育小学完成证书。
第五条【学生评价】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条【学生资助】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减免书本费、建档立卡贫困户补助、补助生活费等形式提供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