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1893/202409-00044 | 信息分类: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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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科技、教育,个人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教育体育局 |
成文日期: | 2024-09-04 | 发布时间: | 2024-09-04 08:22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审核人: | 初审:肖鹏     复审:刘星辰    终审: 郭庆 |
被处罚人: 高**
违法事实:经查,埇桥区港利社区青少年活动中心举办者系高**(女),该培训机构未经过区文旅局审批核准办学核准书,开展线下文化艺术类培训,收取暑假期间培训费用伍仟圆,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以及《安徽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之规定。构成了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机构行政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责令你限期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对高**处违法所得一倍共计伍仟圆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举办者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或者宿州市教育体育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埇桥区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宿州市埇桥区教育体育局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