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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1893/202403-00062  信息分类: 其他权力
 内容分类: 其他,科技、教育,个人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教育体育局
 成文日期: 2024-03-29  发布时间: 2024-03-29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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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责任单位:区教体局《埇桥区涉网管理重点部门网络综合治理权责清单(2024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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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区教体局《埇桥区涉网管理重点部门网络综合治理权责清单(2024年本)》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教育体育局发表时间:2024-03-29 15:51 责任编辑: 教育体育局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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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区教体局《埇桥区涉网管理重点部门网络综合治理权责清单(2024年本)》

序号

单位名称

权力类型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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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体局

行政许可

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涉互联网内容审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订) 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教材〔2019〕3号)第六条:在国家教材委员会指导和统筹下,中小学教材实行国家、地方和学校分级管理。

《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教材〔2019〕3号)第八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教材管理,指导监督市、县和学校课程教材工作。组织好国家课程教材的选用、使用工作,确保全面有效实施。负责地方课程教材规划、开发、审核和管理。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立项和审定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按照中小学教学用书审查有关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立项和审查通过的审核意见。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按规定列入《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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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体局

行政处罚

对民办学校互联网办学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订)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1号)第六十三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五)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七)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八)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九)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十)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十一)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的。

立案责任:发现民办学校办学活动中的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办。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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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体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举办互联网职业教育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年修订)第六十三条: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审批举办职业学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等内容。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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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体局

行政处罚

对网上违反教师资格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订)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八条: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教育部令第10号)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八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获得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远丧失教师资格。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教师资格管理规定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等内容。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执行丧失或撤销教师资格的决定,办理相关手续,收缴教师资格证书,并将当事人信息纳入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教师资格限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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