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1893/202412-00011 | 信息分类: | 其他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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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科技、教育,个人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教育体育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12 | 发布时间: | 2024-12-12 11:09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权利类型——其他权利】埇桥区教育体育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
审核人: | 初审:刘星辰     复审:赵名军    终审: 吴昊 |
序号 | 权力 类型 |
权力事项名称 | 设定(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是否属依申请事项 | 备注(含权限划分等) | ||
大项 | 子项 | ||||||||
49 | 其他权力 | 受理教师申诉 | 《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 是 | |||||
50 | 其他权力 |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 |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四号)第十三条:鼓励申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举办者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规定由政府予以补贴。 | 是 | |||||
2 | 其他权力 | 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三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第四十四条: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 是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关条款,新增其他权力事项。 | ||||
3 | 其他权力 | 受理学生申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2.《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
是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关条款,参照“受理教师申诉”事项,将公共服务事项“受教育者合法权益受侵申诉受理”事项名称调整为“受理学生申诉”,作为其他权力事项列入权责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