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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1893/202412-00013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
 内容分类: 其他,科技、教育,个人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教育体育局
 成文日期: 2024-12-12  发布时间: 2024-12-12 11:40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权利类型——行政处罚】埇桥区教育体育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人: 初审:刘星辰     复审:吴昊    终审: 郭庆

【权利类型——行政处罚】埇桥区教育体育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教育体育局发表时间:2024-12-12 11:40 责任编辑: 教育体育局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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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类型——行政处罚】埇桥区教育体育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子项
1.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处罚
2.对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
3.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4.对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5.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6.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7.对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8.对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设定(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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