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1893/202509-00014 | 信息分类: | 公开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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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科技、教育,个人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教育体育局 |
成文日期: | 2025-09-12 | 发布时间: | 2025-09-12 14:53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 ||
审核人: | 初审:郝军     复审:刘星辰    终审: 吴昊 |
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是为确保政务公开责任单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职责,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相关制度 。
责任追究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适用对象:一般包括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组织和医院、学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责任追究情形:不按规定时间、程序和内容开展政务公开,作出与政务公开制度相悖的决定,对应公开信息不主动公开,发布不完整或虚假信息不澄清,不完全公开、虚假公开或隐匿信息,不履行信息发布协调制度,不按规定回复信息公开申请,违规收费,违反保密审查要求,不按规定保存档案资料,对投诉举报处理不力,对整改要求落实不力,拒绝干扰和阻挠监督检查等行为,均需追究责任。
责任划分: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违规行为,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成员和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的,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未经批准擅自作出的,承办人承担责任;领导授意且承办人提出异议无效的,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责任追究方式: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或告诫教育,并限期改正。情节较重、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的,对单位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取消评优资格,对责任人可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调离岗位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依据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