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1826/202003-00036 | 信息分类: | 制度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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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科学技术局 | |
成文日期: | 2020-03-02 | 发布时间: | 2020-03-02 16:52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埇桥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
审核人: | 初审:     复审:    终审: |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金(以下简称“疫情防控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财税政策落实和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疫情防控资金是指由中央、省及市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资金。
第三条 疫情防控资金主要用于采购开展疫情防控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等物资,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以及疫情防控必须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 疫情防控资金管理应遵循统筹安排、分级负责,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全力保障、强化绩效的原则,既要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又要避免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区级预算单位管理使用的疫情防控资金纳入专项资金管理,并执行相应的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第六条 区级预算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申请新增安排疫情防控资金应先报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审批,再报送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安排拨付,防控经费主要从区级预备费解决。
第七条 疫情防控资金应及时拨付,对防控急需的资金可先预拨、后结算。
第八条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疫情防控资金应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对疫情防控任务紧急、确不能同步编制绩效目标的,在资金下达后,应及时补报绩效目标,并强化绩效运行监控,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九条 疫情防控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疫情结束尚未执行完毕的资金应予以收回。
第十条 疫情防控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畴的,按照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规定执行。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加强疫情防控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相关凭据管理,在确保采购实效的同时,保证采购质量,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对使用疫情防控资金购置的资产,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产保障工作的通知》(财资〔2020〕4号)等相关规定,简化程序、统筹调配、完善管理、规范处置。
第十二条 疫情防控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改变资金用途。严禁使用疫情防控资金超标准装修改造或购置与疫情防控工作无关的设备、器材、交通工具等。
第十三条 疫情防控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建立相关统计数据台账,及时登记患者救治医疗费用明细、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情况、疫情防控专用设备和检测试剂采购情况等;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明细账和各项物资入库登记、领用发放及使用管理等规章制度,确保管理严格、手续完备、凭证齐全。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审核相关统计数据,作为结算疫情防控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疫情防控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主动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数据信息共享,确保数据准确一致。疫情防控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埇桥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根据疫情防控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