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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1826/202512-00001  信息分类: 制度文件
 内容分类: 其他,科技、教育,个人,企业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科学技术局
 成文日期: 2025-12-10  发布时间: 2025-12-10 09:30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转发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支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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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支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发表时间:2025-12-10 09:30 责任编辑: 科学技术局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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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支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市)财政局、民政局:

进一步规范省级支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制定了《安徽省支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民政厅

2025年9月18日

安徽省支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支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彩票管理条例》《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从省级留存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用于补助民政领域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由财政、民政部门按职责共同管理。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补助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的统筹衔接,原则上支持方向应避免交叉重复。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补助资金使用应当遵循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主要用于资助服务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特殊群体的社会福利项目,以及支持殡葬事业发展和服务设施建设等符合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

第五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彩票公益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营利活动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用途的支出。

第三章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六条 省民政厅应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进行预算项目申报,做好资金测算,省财政厅按程序审核并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第七条 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以因素法为主,根据工作需要可在部分工作任务较重的支持领域采取项目法分配。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主要考虑地方开展相关工作的任务量及资金需求情况,根据服务对象数量、机构数量、绩效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测算分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坚持先有项目,再排资金,由省民政厅商省财政厅依据年度补助资金规模和工作重点,明确主要使用方向,择优确定支持实施项目,按相关程序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省级预算批复后,省民政厅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时限,提出分配意见及绩效目标建议,并对测算因素数据的准确性负责。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补助资金。对需提前下达的资金,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县财政、民政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规定,按时分解下达补助资金,并与本级安排的同类同向资金做好统筹使用。

第十条 补助资金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补助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补助资金支持方向和年度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安排使用资金,及时掌握本地区项目执行情况,定期调度项目执行进度。按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清晰反映支出资金具体支持方向。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加强财会监督,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或从中提取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补助资金使用和资助项目宣传。补助资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具体内容包括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按照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加强补助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地民政部门应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政策调整、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挤占挪用。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的分配审核、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施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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