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3191826/202601-00007 | 信息分类: | 回应关切 |
|---|---|---|---|
| 内容分类: | 其他,科技、教育,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科学技术局 |
| 成文日期: | 2026-01-09 | 发布时间: | 2026-01-09 16:15 |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 名称: | 【主动回应】宿州市“通济”科技创新平台应满足什么建设条件? | ||
| 审核人: | 初审:邵昊杰     复审:张桂银    终审: 王娟娟 | ||
根据《宿州市“通济”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宿科合〔2025〕42号),建设条件应满足:
(一)宿州市企业研发中心
1.申报单位原则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正常运行1年以上,且信用记录良好,申请建设前1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依托企业在行业、领域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每年研发经费不少于200万元且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3%(研发经费超过500万元的,不受该比例限制)。
3.依托企业在本领域开展关键技术研究,具有较高的成果产出和转化水平,依托单位近3年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在其申报领域获得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自主知识产权。
4.拥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和稳定的全职全时核心技术团队,固定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
5.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相对集中的物理空间和必要的研发设备等。研发设备原值应不少于200万元,物理空间原则上不少于200平方米,软件研发等企业可适当放宽。
(二)宿州市重点实验室
1.依托单位信用良好,实验室已正常运行1年以上。鼓励以独立法人实体形式建设运行。
2.研究领域和方向聚焦,发展目标明确,特色鲜明,具备承担和完成国家、省、市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研究方向和领域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规划,研究水平居市内一流。
3.拥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以及年龄、知识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固定科研人员一般不少于15人。
4.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研发设备原值应不少于600万元,物理空间相对集中且原则上不少于200平方米。
5.依托单位能够为实验室提供建设、运行和实验经费保障。
(三)宿州市新型研发机构
1.申报单位原则上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或机构,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注册后运营2年以上。
2.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且不少于15人。
3.近2年年均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平均年收入额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且不低于200万元。
4.具备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具备健全、高效、灵活、开放、自主的体制机制。
5.具有公共研发属性。以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与服务、成果转化为核心业务(不包括主要从事生产制造、研发服务外包、教学培训、园区管理、生产性检验检测等活动的单位)。
(四)宿州市技术创新中心
1.申报单位原则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正常运行1年以上。鼓励以企业、民非企等社会组织为主体,与高校院所等合作共建。
2.管理层创新意识强,具有行业公认的技术创新优势,拥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科研团队,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
3.拥有先进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具备一定物理空间及规模的技术开发实验场地。研发设备原值应不少于600万元,物理空间原则上不少于300平方米。
4.公共服务能力较强,能够辐射带动本区域、本行业科技创新,每年服务单位数量不少于5家,每年科技成果转化不少于5项。
5.所属产业优势明显,为所在地主导产业,所在地政府在政策、资金、土地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并建立了相应的保障机制。
(五)宿州市产业创新研究院
1.申报单位及其法人代表信用记录良好,具备有效的治理结构和新型管理机制,投资主体或共建单位不少于2家且有企业参与,机构相对独立,具有独立场地、设备和专职人员,鼓励以法人实体运行。
2.聚焦产业基础良好、集聚度高、特色优势显著、“含科量”高的主导(特色、新兴)产业布局建设。
3.具备良好的研发实力和创新能力,拥有高水平技术带头人或科技领军人才,具备研发和试验必需的固定场地、仪器设备和研发转化人员等。
4.近2年有稳定的研发投入,每年研发投入原则上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或年均研发投入不低于200万元(农业类企业牵头的可适当放宽)。
5.拥有所在产业领域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在全省乃至全国相关产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产业带动力强,具备研发、转化、孵化、产业化等一体化布局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