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 > 户籍服务
浏览量:   字体大小:【    】打印
 号: LB007/201806-00002  信息分类: 户籍服务
 内容分类: 其他,国土资源、能源,其它,个人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06-27  发布时间: 2023-06-27 16:35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权利、便利
人: 初审:司静     复审:司静    终审: 杨晓冬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权利、便利

文章来源: 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发表时间:2023-06-27 16:35 浏览量:
字体大小:【    】打印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权利、便利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和签注手续,不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流动人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居住地享有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社会救助、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权利。
    流动人口凭居住证在居住地可以享有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就业扶持、职业教育补贴、保障性住房、住房公积金等权利。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居住证持有人享有有关权利的具体规定。
    流动人口凭居住证可以在居住地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职业资格考试、职业技术鉴定、专业技术职业评定、出入境证件、户口迁移等项事务。
    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便利。
null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