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1850/201810-00020 | 信息分类: | 网上政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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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介绍,公安、安全生产、司法,港澳台侨工作,个人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3-10-19 | 发布时间: | 2023-10-19 09:20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依法享受哪些权利、服务及便利 | ||
审核人: | 初审:司静     复审:司静    终审: 杨晓冬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以下权利
(一)劳动就业权利;
(二)参加社会保险权利;
(三)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及居住地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在内地(大陆)享受下列便利:
(一)乘坐国内航班、火车等交通运输工具;
(二)住宿旅馆;
(三)办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等金融业务;
(四)与内地(大陆)居民同等待遇购物、购买公园及各类文体场馆门票、进行文化娱乐商旅等消费活动;
(五)在居住地办理机动车登记;
(六)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七)在居住地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八)在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九)国家及居住地规定的其他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