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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1711/202007-00093  信息分类: 治安管理
 内容分类: 其他,其它,个人,企业 发布机构: 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
 成文日期: 2022-05-24  发布时间: 2022-05-24 11:55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处罚理由: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人: 初审:司静     复审:司静    终审: 杨晓冬

处罚理由: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文章来源: 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发表时间:2022-05-24 11:55 责任编辑: 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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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理由: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 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2.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3.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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