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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1850/202103-00004  信息分类: 意见征集
 内容分类: 介绍,其它 发布机构: 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
 成文日期: 2021-02-26  发布时间: 2021-03-12 13:11
号: -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意见征集:《2021年全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百日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人: 初审:司静     复审:司静    终审: 杨晓冬

意见征集:《2021年全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百日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文章来源: 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发表时间:2021-03-12 13:11 责任编辑: 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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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2021年全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百日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各科室、所、队:

现将《2021年全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百日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于2021年03月01日下午下班前将意见建议经负责人签字盖章(无反馈视为无意见)反馈至邮箱:yqgabgs@163.com

联系人:司静

  话:2553197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枪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监管责任,坚决防止公务用枪案事件发生,确保枪支弹药安全,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和上级《2021年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百日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分局决定自即日起至6月中旬开展为期100天的全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特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措施,严密排查配枪民警思想动态、心理状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排查整改安全隐患,总结推广典型成功经验,推进细化制度规定,全面堵塞管理漏洞,确保公安机关内部枪支弹药安全,坚决防止公务用枪案事件发生,以“四个铁一般”的公安队伍新形象迎接建党100周年。

  二、组织领导

  分局依托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平台,成立公务用枪专项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闫韬任组长,治安大队大队长马天露任副组长,分局政治处、纪委、办公室、情报队、装备财务科、治安大队、刑警大队、禁毒大队、经侦大队、法制大队等部门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治安大队,负责专项排查整治的统筹组织、协调部署、督促检查工作。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做好公务用枪管理工作,并督促指导本部门开展公务用枪排查整治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开展民警状况全面排查,审查评估配枪资格。排查整治期间,各配枪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与所有配枪民警开展一次谈心谈话并建立台账(逐人填写附表1),充分掌握民警的精神状况、思想动态、行为表现、健康情况、家庭困难、工作压力等情况,同时逐级逐人签订枪支管理使用责任状和民警规范用枪承诺书。分局公务用枪专项排查整治工作专班将以经常领取使用枪支的派出所、刑侦、禁毒、巡特警等配枪单位为重点,对所有配枪民警资格开展一次全面审查评估,及时掌握配枪民警思想动态、心理健康状况、家庭生活状态和现实表现,对2年内未因执行任务或专业训练领取使用枪支的民警暂停配枪资格,重新评估使用枪支必要性并决定是否授予配枪资格;对配枪单位借调准备配发使用枪支的民警,落实“双向排查”机制,严格审验配枪资格,确保符合相关要求;对工作单位变动的配枪民警一律重新审查评估,决定是否保留配枪资格。同时,将协调本地卫健部门及相关医疗机构,商请协助排查配枪民警是否存在因精神类疾病就诊、治疗的情况,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及时对状况异常的配枪民警予以关注评估。

  排查整改要求:对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和审查评估必核事项清单,严格审查配枪民警人员条件、现实表现及身体健康、心理状况,严格加强配枪民警管理。1.发现未落实配枪资格审查评估、谈心谈话制度和心理健康状况排查的,责令限期整改;2.对不符合配枪条件的人员,立即取消配枪资格;3.对存在精神疾病等不适合继续配枪的人员立即调整,暂时收回或取消持枪证;4.未办理持枪证或者持枪证未经年审的人员,一律不得领用枪支;5.对拒不执行枪支管理规定的枪支管理人员,立即调离涉枪岗位;6.对存在携枪饮酒、赌博、吸毒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7.对违反规定办理持枪证件的,立即取消配枪资格、收回持枪证件;8.对违反规定个人保管枪支弹药的,立即收回枪支弹药,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开展用枪警示教育,组织全员培训考核。排查整治期间,分局纪委、治安大队要结合近年来发生的公务用枪案事件,通过召开案件通报会、观看警示片、“现身说法”,案例选编、开展座谈讨论等形式,对所有配枪单位和民警开展一次警示教育,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增强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的自律意识。政工部门要通过视频授课、座谈交流、面对面实操培训等形式,分批次对所有一线实战单位配枪民警开展一次枪支弹药管理使用法律法规培训并组织考核,未参加培训考核或考核不达标的民警一律暂停配枪资格。同时,要细化完善实弹射击训练计划和考核标准,编制下发练兵手册和视频教学片,不断提升民警法律意识和规范用枪能力水平。

  排查整改要求:吸取以往发生的公务用枪案事件教训,对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相关要求,严格落实警示教育、专业培训和考核测评工作,提高配枪民警依法、规范、安全管理使用枪支的能力水平。1.发现未制定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年度训练计划和训练考核大纲,未开展针对性警示教育的,责令限期整改;2.对一年以上没有参加培训、考核的配枪人员,要集中组织一次专门培训、考核;3.未通过年度法律政策考试、枪支实际操作、实弹射击考核的不予申办公务用枪持枪证或暂时停止其配枪资格,并收回持枪证;4.对检查发现其他问题的,责令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配枪人员、枪支管理人员的动态管理和教育培训。

  (三)开展隐患漏洞排查,严格制度刚性约束。排查整治期间,各地公安机关要逐条逐项对照相关制度规定,开展一次全面彻底的隐患漏洞排查(逐单位填写附表2),以“管人、管枪、管人枪结合”为着力点,重点围绕枪弹保管、领取、交还等环节,以及民警佩带、使用、交接等行为,全面督促落实枪弹管理制度,坚决堵塞管理漏洞,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防止出现“灯下黑”问题。

  排查整改要求:对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枪支(弹药)库室风险等级划分与安全防范要求》等相关要求,严查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不断提升制度刚性约束。1.发现未有效执行枪支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枪支弹药集中保管制度、领用枪支审批制度、领取交还枪支登记制度、日常安全检查制度的,责令立即整改;2.对未设置枪支弹药专用保管库(室、柜)或者保管库(室、柜)物防、技防设施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以及未划定验枪区域并设定验枪板或验枪沙袋的,责令限期整改;3.对无枪弹库室又缺少专用枪弹柜的基层所队,责令立即整改,并将枪弹暂时收回所属公安机关集中保管,直至配齐专用枪弹库(室、柜);4.对未落实双人双锁、枪弹分离以及24小时值守的,责令立即整改;5.对基层所队主要负责人不执行枪弹库(室、柜)双人双锁规定,可以单人进入枪弹库(室)领取或单次领取多把枪支的,责令立即整改并予以教育警示;6.对配枪民警违反规定领取、交还枪弹或佩带、使用、交接不规范的,责令立即整改并开展教育警示;7.对未经批准佩枪跨区域执行任务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8.对存在私藏、出租、出借、赠送及调离岗位未及时上交枪支弹药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开展异地交叉检查,现场督查整改问题。排查整治期间,分局适时组织辖区内异地交叉检查,针对公务用枪管理使用中易出问题的环节,以查违规、督处罚,查隐患、督整改,查制度、督落实的“三查三督”为重点,突出对“偏、远、散”基层配枪单位和转隶公安机关配枪单位的安全检查,直接深入到基层所队领取交还枪支及执法执勤现场,检查枪支弹药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通报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约谈业务分管领导,实施“一个专班、一套方案、一体整改、一跟到底”,督促落实销号整改,确保监督检查全覆盖、隐患清查全环节、责任落实全链条。每次检查必须形成检查台账,详细记录具体时间、单位、人员以及发现整改的问题等情况,留存备查。

  排查整改要求:对照排查整治方案和项目清单,严查枪弹管理、部署推动、整改落实等情况。1.发现自查自纠工作大呼隆、走过场的,责令立即整改并严肃追责;2.对以往多次检查发现的问题敷衍整改,隐患长期得不到消除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严肃倒查问责;3.对工作台账不齐或与实物不符的,责令立即整改;4.对尚未办理枪证的枪支(除公安部统一组织试用的外),一律不得佩带使用,申领枪证后方可领用;5.对超范围、超标准配备以及报废的枪支弹药,一律予以封存;6.对来源或去向不明的枪支弹药,要彻底查清,一律予以追缴;7.对不符合个人保管规定情形的枪支弹药,责令配枪单位一律予以收回。

  (五)排查整改要求:对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严查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工作制度等落实情况。1.发现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不健全、职责不明确的,责令限期整改;2.对未按照要求开展会商研判并定期研究本单位公务用枪管理工作和组织检查的,责令限期整改;3.对未经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擅自将所属具备储存保管条件的配枪单位枪支上收集中保管的,责令立即整改;4.对配枪单位或职能部门未按照要求使用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3.0版的,责令限期整改;5.对公务用枪和配枪人员信息采集率未达百分之百的,责令限期整改;6.对尚未通过枪支管理系统实现枪支领取交还功能的,责令限期整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结合“坚持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教育整顿部署,以对公安队伍稳定和配枪民警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明确工作职责,把握工作重点,层层传导压力,层层落实责任,持续深入开展专项排查整治,彻底消除内部枪弹安全隐患。承担公务用枪管理和服务保障职能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协作、形成合力,确保管理制度和监督责任落实到位。

  (二)落实整改责任。公务用枪管理各职责部门要对自身履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相关工作、各项制度落实到位。在开展公安机关内部公务用枪排查整治的同时,要同步指导其他公务用枪配备单位加强管理排查,并重点组织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开展全面排查整治,督促严格落实配枪单位主体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当场查处、现场警示。对重大隐患要逐一列出清单,逐一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和整改措施、完成时限,实行销号管理、挂牌督办、记账式验收,确保查得彻底、纠得干净、改得到位。要坚持问题没查清不放过、措施没落实不放过、隐患没整改不放过,狠抓末端执行,做好“后半篇文章”。对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要全部立卷归档,作为今后倒查追责的重要依据。对专项整治工作期间,仍被上级检查发现问题或出现事故案件的,将严肃追责。

  (三)强化督促指导。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期间,分局公务用枪专项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派员对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指导,重点督促推进。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认真履行枪支管理职责导致管理混乱、问题突出的,或因管理制度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枪支丢失、被盗抢和违法违规用枪案事件的,要较真碰硬、不怕揭丑,“一案双查”,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及时反映情况。各单位要及时汇总通报本辖区工作进展情况,发现推广典型经验做法,推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深入开展。针对涉公务用枪案事件,要严格落实“三同步”要求,严防引发炒作、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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