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1850/202102-00007 | 信息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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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其它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时间: | 2021-02-03 10:57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宿州市公安局公共服务清单(2019年本) | ||
审核人: | 初审:司静     复审:司静    终审: 杨晓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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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机构 |
事项类别 |
1 |
机动车基本信息查询 |
《关于认真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皖公交管〔2012〕407号):在互联网上面向社会开放“机动车基本信息查询”功能。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依申请类 |
2 |
机动车非现场处罚信息查询 |
《关于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2〕258号)和《关于认真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皖公交管〔2012〕407号):在互联网上面向社会开放“机动车非现场信息查询”功能。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依申请类 |
3 |
公民因私出入境记录查询 |
《关于执行〈公安机关查询出入境记录工作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境传〔2014〕221号):自2014年4月1日起,因私出入境记录的查询时间由《规定》确定的“近5年”调整为“2007年(含)以来”。对于查询2007年以前出入境记录的申请,可在受理后逐级请示我局处理,不得对公民推诿、搪塞。受理公民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申请,原则上应当日提供。对记录存有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 |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依申请类 |
4 |
公安机关备案号查询 |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依申请类 |
5 |
公安备案网站域名可信查询 |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依申请类 |
6 |
公安备案网站可信查询 |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依申请类 |
7 |
高速公路交通违法行为公众有奖举报受理 |
《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印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公交管〔2016〕9号)第二条:各市、省直管县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要明确牵头部门,负责受理公众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和线索分办处理、奖金发放等项工作。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依申请类 |
8 |
刑事案件状态查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侦查机关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2.《公安部“三回告三告知”制度》:更好地使互联网平台为执法办案所用。 |
市公安局刑警支队 |
依申请类 |
9 |
出入境证件办理进度查询 |
1.按照出入境网上办事项目建设实施规划,主动向申请人提供的便民服务。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
依申请类 |
10 |
机动车交通违法信息查询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3条: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依申请类 |
11 |
驾驶人交通违法信息查询 |
《关于认真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皖公交管〔2012〕407号):在互联网上面向社会开放“驾驶人交通违法信息查询”功能。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依申请类 |
12 |
机动车驾驶人事故状态查询 |
《关于认真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皖公交管〔2012〕407号):在互联网上面向社会开放“机动车驾驶人事故状态查询”功能。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依申请类 |
13 |
驾驶人基本信息查询 |
《关于认真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皖公交管〔2012〕407号):在互联网上面向社会开放“驾驶人基本信息查询”功能。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依申请类 |
14 |
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剩余签注次数查询 |
《关于印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的通知》(公境传〔2014〕643号)第二项: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在受理接待大厅专设服务窗口或者自助设备供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持有人查询本人签注的剩余有效次数。 |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
依申请类 |
15 |
机动车登记证书补领换发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三条: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补发、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依申请类 |
16 |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补领换发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四条: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依申请类 |
17 |
驾驶证损毁换发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依申请类 |
18 |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补发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三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依申请类 |
19 |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真实性协助核查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承运人查验货主提供的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时,对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可以请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予以核查,对于不能当场核实的,应当于三日内将核查结果告知承运人。 |
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
依申请类 |
20 |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方许可证和身份证明真实性协助核查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款:经营单位在查验购买方提供的许可证和身份证明时,对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可以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予以核查,对于不能当场核实的,应当于三日内将核查结果告知经营单位。 |
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
依申请类 |
21 |
帮助联系开锁服务 |
《关于规范开锁经营单位经营行为加强开锁行业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07〕17号):强化服务意识,严格公正执法。各级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对公民提出的帮助联系开锁服务的请求,要热情帮助,协调解决。 |
市公安局110 |
依申请类 |
22 |
五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补办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由持证人保存,有效期为五年。第三十条:台湾居民在大陆遗失旅行证件,应当向当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报失;经调查属实的,可以允许重新申请领取相应的旅行证件,或者发给一次有效的出境通行证件。 |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依申请类 |
23 |
家属会见被拘留人员 |
《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员在拘留期限的会见权利。 |
拘留所 |
依申请类 |
24 |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 |
《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被拘留人员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
拘留所 |
依申请类 |
25 |
看守所关押的已决犯家属会见 |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节第四十五条:当面会见:罪犯可以与其亲属或者监护人每月会见一至二次,每次不超过一小时。每次前来会见罪犯的人员不超过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会见时间,增加会见人数,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以外的人要求会见的,应当经看守所领导批准。 |
看守所 |
依申请类 |
26 |
“3662194”群众投诉举报电话受理 |
按照省厅要求,市公安局设立3662194专用举报电话,由警务督察部门负责接收处理电话举报投诉事项。 |
市公安局警务 督察支队 |
依申请类 |
27 |
“110”电话报警受理 |
公安部《110接处警规则》第二条:城市和县(旗)公安局指挥中心应当设立110报警服务台,负责全天24小时受理公众紧急电话报警、求助和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现时发生的违法违纪或者失职行为的投诉。第三条:110接处警工作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提供安全服务。第二十九条: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求助的范围:(一)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状况,需要公安机关紧急救助的;(二)老人、儿童以及智障人员、精神疾病患者等人员走失,需要公安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帮助查找的;(三)公众遇到危难,处于孤立无援状况,需要立即救助的;(四)涉及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威胁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和工作、学习、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机关先期紧急处置的;(五)需要公安机关处理的其他紧急求助事项。 |
市公安局情报 指挥中心 |
依申请类 |
28 |
对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提供未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证明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项: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依申请类 |
29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补领、换领 |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124号令)第五十一条: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持行驶证向机动车登记地或者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或者换发。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依申请类 |
30 |
机动车驾驶证转入 |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139号令)第五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依申请类 |
31 |
“12123”车驾管热线服务 |
《公安部关于印发<12123语音服务平台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全文。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依申请类 |
32 |
小型汽车现场制牌 |
皖公通﹝2016﹞18号文件:安徽省公安厅《关于推行全省机动车管理五项便民措施的通知》(皖公通﹝2016﹞18号文件):拓展小型汽车号牌现场制作点,年底前实现全市全覆盖,群众办理小型汽车注册、转移、转入、补换领牌证时可以现场领取号牌,同时进一步规范了机动车临时号牌的发放管理工作。按照交警总队统一部署,设立小型汽车号牌制作点。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依申请类 |
33 |
查询拖移机动车情况 |
《道路交通违法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拖移机动车查询电话,并通过设置拖移机动车专用标志牌明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查询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和被拖移机动车的停放地点。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依申请类 |
34 |
免检车辆领取机动车安检、环检标志 |
《安徽省公安厅关于推行全省机动车管理五项便民措施的通知》第四条:逐步推行在4S店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交警大队、中队交管服务站开通免检车辆领取机动车安检、环检标志业务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各地在车辆管理所、机动车安检机构办理机动车安检标志核发的基础上,主动联系环保部门,逐步在辖区内有条件的4S店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交警大队、中队交管服务站开通免检车辆领取机动车安检、环检标志业务,方便车主就近办理。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依申请类 |
35 |
机动车驾驶证非损毁换发 |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139号令)第五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五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依申请类 |
36 |
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事故证据查询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公交管﹝2018﹞149号)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要求查阅道路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明确查阅、复制、摘录的具体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安排其在指定地点按照规定查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复制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当事人复制的材料上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依申请类 |
37 |
机动车驾驶人满分学习 |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139号令):第六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第六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依申请类 |
38 |
机动车驾驶人增加准驾车型 |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139号令):第二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第十四条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第十五条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正在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已在校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准驾车型资格,并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可以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依申请类 |
39 |
机动车驾驶人恢复驾驶资格 |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三十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恢复驾驶资格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身体条件证明》,确认申请人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情形,且符合允许驾驶原准驾车型的年龄条件、身体条件;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不具有记满12分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情形;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收存相关资料。(二)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受理岗受理科目一考试预约申请,核发预约考试凭证,在预约考试凭证上应当告知申请人恢复驾驶资格的截止时间;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一考试;受理岗复核科目一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考试合格后一日内,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三)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情形的,受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一日内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四)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五)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2.身份证明复印件;3.《身体条件证明》原件;4.经过考试的,还需收存考试成绩表原件。第三十一条车辆管理所受理恢复驾驶资格业务后,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预约时间安排科目一考试。申请人应当在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后二年内完成考试,逾期未完成考试的,终止恢复驾驶资格。在申请时或者考试期间,申请人超过原准驾车型允许的准驾年龄或者身体条件发生变化的,考试合格后核发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考试合格后,按照其申请的准驾车型核发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车辆管理所办理恢复驾驶资格业务时,距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不足九十日的,可以同时办理有效期满换证业务。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依申请类 |
40 |
开展“110”宣传日活动 |
1.《安徽省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第五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建立110接处警工作宣传机制,引导和规范群众的报警、求助、投诉行为,并于每年1月10日组织开展“110宣传日”活动。 2.部门开展的常态化工作,且为群众认可。 |
市公安局情报 指挥中心 |
主动服务 |
41 |
警情提示信息发布 |
部门公开承诺。 |
市公安局 |
主动服务 |
42 |
开展警营开放日活动 |
部门开展的常态化工作,且为群众认可。 |
市公安局 |
主动服务 |
43 |
“六一”打拐日宣传 |
《关于“六一儿童节”期间组织开展反拐宣传活动的通知》(皖公刑侦〔2016〕517号):全文。 |
市公安局刑警支队 |
主动服务 |
44 |
“反电诈”宣传 |
《关于启用新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并尽快开展相关工作的通知》(皖公刑侦〔2016〕211号):全文。 |
市公安局刑警支队 |
主动服务 |
45 |
开展“5.15”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活动 |
《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安机关2016年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活动方案的通知》(皖公经侦〔2016〕177号):全文。 |
市公安局经济 犯罪侦查支队 |
主动服务 |
46 |
经济犯罪预警信息发布 |
《安徽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关于印发<2016年安徽公安经侦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皖公经侦〔2016〕214号)第5项:市经侦支队以市公安局名义向有关部门发布风险预警通报。 |
市公安局经济 犯罪侦查支队 |
主动服务 |
47 |
开展禁毒宣传月活动 |
《安徽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全民禁毒宣传月”期间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皖禁毒办〔2016〕96号):全文。 |
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
主动服务 |
48 |
“12•2”交通安全宣传 |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八、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二十一)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设立“全国交通安全日”,充分发挥主管部门、汽车企业、行业协会、社区、学校和单位的宣传作用,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民的交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主动服务 |
49 |
免费复印车驾管业务资料服务 |
《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车辆管理窗口服务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落实管理制度,完善服务设施。要按照公安部交管局《关于车辆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服务群众工作的意见》要求,在窗口建设、业务办理过程中,认真落实值日警官、一次性告知、一窗式、延时服务、限时办结、免费导办等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限时办结制度,具体到时或分,并向社会公开承诺。要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车辆管理所正规化建设标准》要求,合理设置岗位、功能区和业务办理流程,真正落实一窗式服务要求。要积极推行交通管理自助服务机,减少窗口排队,提高工作效率。服务窗口要设置服务人员信息公示台卡,配置满意度评价器,将群众评价结果纳入工作考核。办事大厅要配备打印机、复印机,凡是公安机关要求留存的打印、复印资料,一律免费提供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免费为群众提供无线互联网(Wi-Fi)上网服务。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主动服务 |
50 |
保安员资格考试信息发布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四条:设区市的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一)受理、审核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二)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活动,以及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三)组织开展保安员考试,核发、吊销保安员证;(四)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
市公安局辅警 管理支队 |
主动服务 |
51 |
开展“无记分,有奖励”活动 |
1.《关于印发〈年内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公交管〔2016〕179号)第六条:开展“中国好司机”主题宣传活动。积极会同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推选“好司机”代表,发布文明交通倡议,举办“无记分有奖励”等活动。 2.《关于印发〈安徽省“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3-2015)〉的通知》:四、工作措施:继续开展“无记分,有奖励”活动,激励和引导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养成遵章守法、文明驾车的良好习惯,构建平安、畅通、和谐、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主动服务 |
52 |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公告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主动服务 |
53 |
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发布 |
《关于印发〈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性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公通〔2015〕69号):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发布平台,面向社会各界发布全省道路交通安全信息、恶劣天气条件下交通安全提示、警示信息、典型事故案例,引导安全文明出行。及时发现、总结和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曝光等形式公开违法违规驾驶行为。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主动服务 |
54 |
交通紧急疏导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主动服务 |
55 |
开展日常中小学、幼儿园“法制教育课”活动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
市公安局各辖区派出所 |
主动服务 |
56 |
开展“6.26”国际禁毒日宣传活动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第七条:营造禁毒浓厚氛围。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和社会力量,充分利用“6.26”国际禁毒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禁毒宣传月”活动。 |
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
主动服务 |
57 |
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服务 |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五条: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
市局政治部宣传科 |
主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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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治安保卫制度工作指导 |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 |
市县区治安大队 |
主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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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性宣传教育 |
《关于印发〈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性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公通〔2015〕69号)第四项:深入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意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坚持正面引导与警示教育相结合,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六进”活动,大力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好做法、好经验,曝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道路安全形势变化,有针对性地确定阶段性宣传重点,近期重点宣传公安交警部门整治旅游客车、“营转非”客车、营运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校车统一行动及“酒驾”、“毒驾”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在全社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主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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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交通安全警示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主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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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降低准驾车型 |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139号令):第二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第五十九条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持有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证明、凭证。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第七十八条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机动车驾驶人办理降级换证业务后,申请增加被注销的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且没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第七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主动服务 (超龄/违法/事故/身体条件发生变化/有效期超期等情况的为强制降级)依申请类 (其他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