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1711/202205-00028 | 信息分类: | 治安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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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其它,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1-16 | 发布时间: | 2023-01-16 16:41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处罚理由: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 ||
审核人: | 初审:司静     复审:司静    终审: 杨晓冬 |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