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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1711/202205-00028  信息分类: 治安管理
 内容分类: 其他,其它,个人,企业 发布机构: 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
 成文日期: 2023-01-16  发布时间: 2023-01-16 16:41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处罚理由: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人: 初审:司静     复审:司静    终审: 杨晓冬

处罚理由: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文章来源: 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发表时间:2023-01-16 16:41 责任编辑: 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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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理由: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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