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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1850/202209-00006  信息分类: 治安管理
 内容分类: 通知,其它,个人 发布机构: 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
 成文日期: 2022-12-22  发布时间: 2022-12-22 16:32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处罚理由: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2)
人: 初审:营宇宇     复审:司静    终审: 杨晓冬

处罚理由: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2)

文章来源: 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发表时间:2022-12-22 16:32 责任编辑: 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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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理由: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2)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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