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1850/202209-00006 | 信息分类: | 治安管理 |
---|---|---|---|
内容分类: | 通知,其它,个人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2-12-22 | 发布时间: | 2022-12-22 16:32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处罚理由: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2) | ||
审核人: | 初审:营宇宇     复审:司静    终审: 杨晓冬 |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