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1850/202403-00002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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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其它,个人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3-14 | 发布时间: | 2024-03-14 11:24 |
文号: | -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政策文件:《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办理集体土地户口迁移工作规定》 | ||
审核人: | 初审:司静     复审:司静    终审: 杨晓冬 |
一、集体土地分立户
公民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的,应当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不动产权属登记的证件、证明和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家庭户户内成员因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已变更、分割等需要分户,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分户登记。提交不动产权属变更、分割登记的合法证明材料和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一) 申报材料
1、有不动产权证书的分户
(1)本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3)亲属关系证明(家庭成员一并迁出的提供)
(4)合法稳定住所证书(宅基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之一)。
2、无不动产权证书的分户
(1)本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3)亲属关系证明(家庭成员一并迁出的提供)
(4)村(居)委会出具同意分户材料(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二)办理流程
凡符合以上户口迁入条件的,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经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后当场办理。
二、集体土地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入
(一)申报材料
1、夫妻投靠
(1)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
(2)《结婚证》;
(3)城区无房证明(国有土地迁移到集体土地提供)
(4)村(居)委会出具实际居住、同意接收材料(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2、成年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居民户口簿》;
(2)未婚子女与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3)城区无房证明(国有土地迁移到集体土地提供)
(4) 未婚证明(未婚子女无法提供未婚证明的,可以以个人承诺形式代替,同时民警做好网上核查记录);
(5)村(居)委会出具实际居住、同意接收材料(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3、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居民户口簿》;
(2)未成年子女与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3)村(居)委会出具实际居住、同意接收材料(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4、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居民户口簿》;
(2)父母与已成年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
(3)城区无房证明(国有土地迁移到集体土地提供)
(4)村(居)委会出具实际居住、同意接收材料(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5、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入学前户口迁出地落户(毕业后两年之内)
大中专毕业院校毕业生,户口未从学生集体户迁出的,毕业后两年之内可按照“来去自愿”原则,在入学前户口迁出地、现工作地(城镇)、实际居住地(城镇)自由落户。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一站式户口迁移区域)或《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
(3)迁入地《居民户口簿》;
(二)办理流程:
凡符合以上户口迁入条件的,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经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后当场办理。
三、离婚后户口迁入
(一)申报材料
1、集体土地之间迁至村集体户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3)村(居)委会出具实际居住、同意接收材料(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2、从国有土地到集体土地迁至镇直集体户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二)办理流程
凡符合以上户口迁入条件的,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经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后当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