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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1914/202204-00039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内容分类: 通知,民政、扶贫、救灾、优抚,个人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2-04-29  发布时间: 2022-04-30 16:04
号: 埇民发〔2022〕30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关于印发《宿州市埇桥区2022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 初审:刘妮娜     复审:尹成花    终审: 朱志伦

关于印发《宿州市埇桥区2022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民政局发表时间:2022-04-30 16:04 责任编辑: 埇桥民政局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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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埇桥区2022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宿州市埇桥区2022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埇民发〔202230

 

各乡镇民政事务所、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各财政所:

宿州市埇桥区2022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埇桥区民政局         宿州市埇桥区财政局

                    2022429


宿州市埇桥区202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 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25)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重点举措》(宿办发〔202115),不断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 )、《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74 )、《宿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宿民发〔202217号)民生工程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 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 政工作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不断完善与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织密特困供养对象安全网,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二、保障对象

具有我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三、保障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2022年全区特困供养标准按市政府最新调标文件执行。基本生活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的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等。

(二)照料护理标准。对经评估为有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分别按照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个档次。到2022年底,全城市和农村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均达到60%。

四、实施程序

(一)申请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 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二)审核确认程序

乡镇(街道)建立党(工)委领导、政府(办事处)负责、部门参与的特困供养人员救助联审确认制度,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特困办理时限压缩到20个工作日内。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对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无异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进行民主评议),并提出审核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 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过程中有异议或了解不清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联审确认领导小组(党委会)审核确认后,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布,并报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审核确认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动态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后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并报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其所在村(居)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7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作出终止决定并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

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 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救助范围。

供养对象每年都应进行抽查核实。供养对象实行、乡(街道)两级档案管理;民政部门建立特困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六、资金筹措及管理

(一)资金来源。市、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其他资金。

(二)资金筹措。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用于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医疗救治、丧葬等支出。有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统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三)资金管理。特困供养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分散供养人员的特困生活补助资金通过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集中供养人员生活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特困供养机构账户。集中供养特困对象个人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等,应发给个人用于其零星生活用品购置;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经营收入等,可统筹用于机构管理、改善特困老人生活条件;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的原土地、山(林)地等的收入及涉农补助资金,应当在尊重其合法使用、处置个人财产自由的前提下,用于提高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生活质量。

七、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民政局、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民政局负责编制实施内容、制订管理制度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级财政资金,督促区财政部门落实补助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二)健全落实机制。区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制定、资金落实、监督执行等事项,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

(三)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范围、供养标准、动态管理等的监督考核,切实保障特困对象基本生活权益。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八、附则

本办法自202261日起执行,由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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