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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1914/202204-00037  信息分类: 城乡低保
 内容分类: 通知,其他,民政、扶贫、救灾、优抚,个人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2-04-29  发布时间: 2022-04-30 16:58
号: 埇民发〔2022〕28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关于印发《宿州市埇桥区202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 初审:刘妮娜     复审:尹成花    终审: 朱志伦

关于印发《宿州市埇桥区202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民政局发表时间:2022-04-30 16:58 责任编辑: 埇桥民政局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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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埇桥区202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乡镇民政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各财政所:

现将《宿州市埇桥区202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埇桥区民政局              宿州市埇桥区财政局

 


                      2022年4月29日



宿州市埇桥区202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 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25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重点举措》宿办发〔2021〕15号),不断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68)、宿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宿发〔202218民生工程有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不断满足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

二、目标任务

不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加强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做到城乡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三、实施内容

(一)保障范围

持有我区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区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区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确认程序可以获得低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

2.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4.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保障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执行。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A类、B类人员分别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30%、20%增发低保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低保金不重复获得。

申请认定

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由家庭成员中的成年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的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具体申请确认程序按照《宿州市埇桥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细则》民发2021〕133中共宿州埇桥区委办公室、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埇办发2021〕17规定执行。

(四)动态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类管理服务的要求开展定期核查。A、B 类家庭每年核查一次C类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低保家庭的人口、收支、财产等变化情况及时作出增发、减发、停发低保金决定。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做好重点抽查、第三方评估和相关业务指导等工作。

四、保障措施

明确职责分工。民政、财政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民政部门牵头统筹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按规定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统筹纳入财政预算。

加强资金统筹。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强化考核监督。建立健全城乡低保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加大对城乡低保制度的督促检查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城乡低保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执行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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