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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1914/202308-00051  信息分类: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内容分类: 通知,民政、扶贫、救灾、优抚,个人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5-07-30  发布时间: 2025-07-30 17:47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2025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人: 初审:崔利娟     复审:尹成花    终审: 刘妮娜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2025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民政局发表时间:2025-07-30 17:47 责任编辑: 埇桥民政局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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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2025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兜住兜牢兜好基本民生保障底线,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23〕9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24〕37号)等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2025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方案如下: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25年,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8664元(每人每月722元),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9360元(每人每月780元)。

二、特困人员失能失智护理补贴标准

特困供养人员失能失智补贴标准保持不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标准为965元/月,半护理标准为579元/月,全自理护理标准为78元/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标准为676元/月,半护理标准为386元/月,全自理护理标准为58元/月。

三、60年代精简下放退职职工生活救济标准

2025年,60年代精简下放退职职工生活救济标准为每人每年6504元(每人每月542元)。

四、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城市低保标准和60年代精简下放退职职工生活救济标准从2025年7月1日起执行。


202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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