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宿州市埇桥区民政局 > 行政权力运行 > 行政执法公示
浏览量:   字体大小:【    】打印
 号: 003191914/202310-00019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内容分类: 其他,民政、扶贫、救灾、优抚,个人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3-10-12  发布时间: 2023-10-12 09:38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
人: 初审:丁惠     复审:尹成花    终审: 路晓东

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民政局发表时间:2023-10-12 09:38 责任编辑: 埇桥民政局浏览量:
字体大小:【    】打印

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

(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决定;(2)已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3)申请执行的时间在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十日后且在自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限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null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