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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1914/202404-00012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内容分类: 其他,民政、扶贫、救灾、优抚,个人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4-04-15  发布时间: 2024-04-15 17:55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埇桥区民政局行政许可职责、依据和条件
人: 初审:丁惠     复审:尹成花    终审: 武德志

埇桥区民政局行政许可职责、依据和条件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民政局发表时间:2024-04-15 17:55 责任编辑: 埇桥民政局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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埇桥区民政局行政许可职责、依据和条件

序号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 行政执法依据、条件
1 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1.1.1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1第39项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筹备审批”。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65号)附件1第4项取消“全省性、跨市行政区域社会团体筹备审批”。
1.2社会团体变更名称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二条: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3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二条: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4社会团体变更业务范围登记
1.5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
1.6社会团体变更活动资金登记
1.7社会团体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
1.8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1.9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2 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2.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2.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2.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登记
2.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范围登记
2.5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
2.6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活动资金登记
2.7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
2.8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3 行政许可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第八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募得的款物由该慈善组织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
4 行政许可 建设殡葬设施审批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皖政办秘〔2013〕189号):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5 行政许可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1.〔行政法规〕《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第六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六)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七)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八)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他部门承办;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2.〔地方政府规章〕《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2001年省政府令第135号)第八条 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其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一)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逐级上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二)乡、民族乡、镇和不设区的市的街道办事处的命名、更名,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提出,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设区的市的街道办事处的命名。更名,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自然村(集镇)的命名、更名,由其所在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抄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6 行政许可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登记 1.《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2.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持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相关条件、程序和要求,依法予以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变更登记 1.《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2.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持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相关条件、程序和要求,依法予以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注销登记 1.《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2.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持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相关条件、程序和要求,依法予以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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