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宿州市埇桥区民政局 > 本级政策解读 > 负责人解读
浏览量:   字体大小:【    】打印
 号: 003191914/202405-00025  信息分类: 负责人解读
 内容分类: 其他,民政、扶贫、救灾、优抚,个人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4-05-24  发布时间: 2024-05-24 14:26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埇桥区民政局党组成员刘妮娜解答社会救助相关政策
人: 初审:崔利娟     复审:尹成花    终审: 刘妮娜

埇桥区民政局党组成员刘妮娜解答社会救助相关政策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民政局发表时间:2024-05-24 14:26 责任编辑: 埇桥民政局浏览量:
字体大小:【    】打印

埇桥区民政局党组成员刘妮娜解答社会救助相关政策

按照上级相关安排,埇桥区开展社会救助宣传月活动,埇桥区民政局党组成员刘妮娜就有关民政社会救助政策进行了解答:

一、最低生活保障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刚性支出是认定低保对象的4个基本条件。持有我区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区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确认程序,可以获得低保待遇。

二、户籍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到哪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1.省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可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2.同一县(市、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3.我省户籍人口居住在省外的,如当地可申请办理低保,原则上在当地办理;如当地不予办理,可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所在地通过信函索证或赴外省核查等方式核实其家庭经济状况。

4.外省户籍人口居住在我省的,如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无我省户籍人口,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如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我省户籍人口,可由我省户籍人口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三、有车能不能申请低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一辆在8万元以上(车辆购置6年内,以购置税发票计税金额为准;车辆购置6年后,参考车损险认定的保额确定)的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的,不得获得低保。

对非共同生活的法定供养义务人家庭中,拥有一辆(艘、台)或多辆(艘、台)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且累计价格在8万元以内的,不作为申请低保的限定条款;累计价格在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该义务人家庭月赡(抚、扶)养费在原计算规则基础上再增加2倍赡(抚、扶)养费标准;累计价格超过15万元的,被供养人不得获得低保。车辆购置6年内,车辆价格以购置税发票计税金额为准,车辆购置6年后,参考车损险认定的保额确定车辆价格。

四、特困供养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五、无劳动能力的情形有哪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符合政策规定的无劳动能力:(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特困人员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六、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指哪些情形?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七、特困供养对象中的残疾人能否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不能。

八、临时救助认定条件、相关流程和救助标准是什么?

1.认定条件:具有本地户籍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人户分离的家庭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1)急难型困难家庭。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支出型困难家庭。家庭成员因自付医疗费、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以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3)区民政部门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由救助站等救助机构提供临时食宿、疾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2.办理流程:临时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实施。紧急情况下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直接受理审批。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4倍(含4倍及以下)的,可视急难类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制度。

3.救助标准:符合条件的临时救助对象,因家庭成员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及其他单发性突发事件,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按照不低于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2倍给予救助。低收入家庭成员患病,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补偿及社会帮扶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根据当年自费医疗费用情况实行分档救助:累计自费费用3000元以上不超过10000元、10000元以上不超过20000元、20000元以上不超过30000元、30000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3倍、5倍、7倍和10倍救助;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应结合教育费用支出情况给予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2-6倍。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