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3191914/202410-00023 | 信息分类: |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
|---|---|---|---|
| 内容分类: | 其他,民政、扶贫、救灾、优抚,个人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民政局 |
| 成文日期: | 2024-10-10 | 发布时间: | 2024-10-10 16:00 |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 名称: | 关于宿州市埇桥区人大十一届三次会议第134号建议的答复 | ||
| 审核人: | 初审:丁惠     复审:尹成花    终审: 路晓东 | ||
丁君珍代表:
我单位对您提出的“关于低保办理及发放脱贫户中三、四级残疾人补贴”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低保方面
1.您提到“希望低保办理可以灵活点,人性化一点,建议要酌情听取办理人员或村干部的意见。”
依据《宿州市埇桥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细则》:
第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所(党群服务中心)依据本细则开展低保受理、初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确认工作,区民政局加强监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关政策。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二十条 (三)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社区或者单位走访了解其日常生活、从业情况和经济状况等;
根据以上文件精神,村干部本身就是办理救助的重要一环,有责任也有义务将自己了解到的与申请人相关的问题上报审批领导小组,以便更好的协助审批领导小组进行审批。
二、残疾人补贴方面
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规范〉的通知》(皖民务字〔2022〕116 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具有安徽省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纳入低保或脱贫人口(稳定脱贫户除外)中的残疾人。”
依据上述文件精神稳定脱贫户不享受两残补贴,埇桥区民政局于2023年1月份至2023年7月份向埇桥区乡村振兴局申请提供稳定脱贫户名单,乡村振兴局工作人员于1月30号回复稳定脱贫户的解释为:不被重新识别为监测对象的都是稳定脱贫户。后期经与乡村振兴局工作人员沟通,稳定脱贫户的解释有变化,但其并未提供稳定脱贫户名单。故目前暂时不具备扩大发放范围的条件。
办复类别: A 类
联系单位:埇桥区民政局
联系电话:0557-3312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