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1711/202008-00075 | 信息分类: | 证明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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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公安、安全生产、司法,其它,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2-03-31 | 发布时间: | 2022-03-31 16:35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埇桥区司法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 ||
审核人: | 初审:刘旭     复审:夏思琪    终审: 郭艺林 |
区司法局(2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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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申请内容 |
法律依据 |
开具单位 |
备注 |
1 |
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指导服务 |
申请表 章程草案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
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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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遗失、损毁补(换)发 |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 填满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第十一条: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
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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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律援助投诉受理 |
投诉材料 |
《投诉处理办法》第六条 投诉人提出投诉,应当采取书信、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书面材料形式;书面形式投诉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当场记录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投诉人签字或者按印。 |
申请人自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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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开展公民旁听庭审活动 |
公民参加旁听庭审登记表 |
1.《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通过法律咨询、典型案例解析等形式向社会进行法治宣传,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公民旁听司法活动、观摩行政执法活动。 2.《关于在全省组织公民旁听庭审活动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司通〔2013〕5号):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同级人民法院旁听庭审案件的预告函提前2天通过司法行政网向社会公开,并做好报名工作。申请参加旁听的公民填写《公民参加旁听庭审登记表》,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将参加旁听人数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
各地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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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执法投诉受理 |
申请书 |
《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在本部门的领导和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根据服务对象实际需要,在受理行政复议前,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宣传解释相关法律和政策。 |
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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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律师执业证书遗失、损毁补(换)发 |
律师执业证补(换)发申请表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第十一条: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
司法厅格式样表,申请人下载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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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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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
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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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人变更登记表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
司法厅统一印制,申请人下载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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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负责人的会议决议 |
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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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指导服务 |
项目计划书 |
《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志愿者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司援字[2005]06号)中规定,注册法律援助志愿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予以登记注册:(一)有执业证书,在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法律服务工作者;(二)通过律师考试或司法考试未执业的机关、企事业工作人员及有法律专业知识或其他专业知识的人士; (三)法学院校师生、法学专家学者;(三)新闻媒体记者、文化团体成员;(四)有经济能力,热衷于法律援助事业的社会贤达。 |
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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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救助 |
个人申请 |
《安徽省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皖司通〔2015〕9号)第十条:申请人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二)办案机关对案件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三)申请人申请救助的原因和理由及实际损失后果;(四)申请人户籍地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或民政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以及未获得民事赔偿、保险机构赔偿和社会保障机构救助情况的证明。 |
申请人自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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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基层法律服务所注销 |
基层法律服务所注销登记表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基层法律服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可以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办理注销手续。 |
司法厅统一印制,申请人下载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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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市级以上报刊上的清算公告 |
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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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的资产清算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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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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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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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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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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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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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代理援助 |
法律援助申请表 |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二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四)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关工作人员予以记录、代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
司法部《法律援助文书格式》目录与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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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民事诉讼代理援助 |
法律援助申请表 |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二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四)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关工作人员予以记录、代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
司法部《法律援助文书格式》目录与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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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申请书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
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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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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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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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住所 |
基层法律服务所住所变更登记表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
司法厅统一印制,申请人下载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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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进行裁决 |
行政裁决申请书 |
参照行政诉讼法第50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供副本。 |
申请人自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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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援助 |
法律援助申请表 |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二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四)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关工作人员予以记录、代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
司法部《法律援助文书格式》目录与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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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援助事项相关的案件材料 |
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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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刑事辩护援助 |
法律援助申请表 |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二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四)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关工作人员予以记录、代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
司法部《法律援助文书格式》目录与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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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刑事代理援助 |
法律援助申请表 |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二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四)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关工作人员予以记录、代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
司法部《法律援助文书格式》目录与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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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证颁发 |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 |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皖司通〔2012〕72号):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在编法律援助律师执业,应提交:1.《律师执业登记表》一式二份;2.身份证复印件;3.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4.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在安徽省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还要提供省司法厅司法考试处出具的资格档案调入证明);5.省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证、《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和负责考核的律师协会颁发的《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6.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没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证明;7.申请人在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的相关批文;8.申请人近期2寸蓝底彩色照片一张;9.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
司法部门核发,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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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考核合格证书 |
安徽省律师协会和负责考核的律师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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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照片 |
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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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合伙人 |
基层法律服务所合伙人变更登记表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
司法厅统一印制,申请人下载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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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公安机关核发制作,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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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
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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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代拟法律文书援助 |
法律援助申请表 |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二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四)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关工作人员予以记录、代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
司法厅统一印制,申请人下载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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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基层法律服务所修改章程 |
基层法律服务所修改章程申请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
申请人自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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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服务 |
申请书 |
《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九条:实行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省以下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文件制定机关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 |
申请人自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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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网上查询服务 |
书面申请 |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全省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管理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第十二条:由国务院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持证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行政执法证编号和有效期在本机关网站公示,并送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
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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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补发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更换补发执业证登记表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补发或更换手续。 |
司法部统一印制,申请人下载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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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报纸刊登的丢失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启事复印件 |
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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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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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损坏补(换)发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更换补发执业证登记表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补发或更换手续。 |
司法部统一印制,申请人下载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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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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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申请人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