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1922/202108-00002 | 信息分类: | 负责人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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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公安、安全生产、司法,其它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1-07-29 | 发布时间: | 2021-07-29 16:28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负责人解读】埇桥区司法局通过新闻发布会解读法律援助政策 | ||
审核人: | 初审:汪稳     复审:夏思琪    终审: 郭艺林 |
7月28日,埇桥区司法局召开2021年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新闻发布会,区司法局政工室主任马晓冬、区委宣传部工作人员以及多家媒体参加了此次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上,区司法局新闻发言人马晓冬讲解了什么是法律援助、法律援助项目主要办理流程、对法律援助受援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公民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供哪些材料、法律援助的案件事项范围等进行了详细地解读。
一、法律援助受援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2倍的公民;符合规定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建档立卡的扶贫对象。
二、公民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他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的证明(证明由村、社区出具,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
3.与所申请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诉讼证据等)。
根据《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有十三类情形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但是应当提供与之对应条件相关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残疾且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且无固定收入的;依靠抚恤金、救济金生活的;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助的;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学生在校因遭受人身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依照国家规定,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法律援助的案件事项范围
刑事案件类: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4.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12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5.新的《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在前款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五)被告人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民事、行政案件类:
1.《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11类事项: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请求赔偿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请求赔偿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的;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规定的产权受到侵害等事项。
3.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及各级法院结合案件实际作出的刑事诉讼案件援助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