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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1922/202101-00018  信息分类: 制度文件
 内容分类: 其他,公安、安全生产、司法,其它,个人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4-05-06  发布时间: 2024-05-06 10:53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宿州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
人: 初审:汪稳     复审:夏思琪    终审: 郭艺林

宿州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司法局发表时间:2024-05-06 10:53 责任编辑: 埇桥司法局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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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的监督,保证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保障社会困难群体依法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中办国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和《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法〔2013〕800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的通知》(财政法〔2015〕16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经费,是指专门用于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事业、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资金。法律援助经费包括政府财政预算拨款、依法接受的社会捐赠款等。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预算,并根据当地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状况和弱势群体法律援助需求予以相应的保障。

第四条  各地是本地法律援助经费的保障主体。法律援助经费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  法律援助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费用;

(二)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服务人员和社会组织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费用;

(三)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社会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员从事来访接待、咨询、代书等法律援助事项的补贴费用;

(四)法律援助宣传、培训、调研、业务资料费用;

(五)办理法律援助业务应开支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  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费用包括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的食宿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一)在本县、本市区内办案的,每件补贴1000元;

(二)跨县(区)办案的,每件补贴1200-1400元;

(三)跨省、省辖市办案的,每件补贴1400-2000元。

(四)对办理重特大、复杂、疑难或长时间在异地案件实际支出超过本条所列标准的,可以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适当提高补助数额,但最高不得超过原标准的两倍,具体补助数额根据承办人附卷的支出费用票据酌情核定,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负责人批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羁押地、侦查机关所在地、审查起诉机关所在地、开庭地点、主要证据调查地、执行机关或执行对象所在地有一项在本省或本县、市区以外的,视为跨地区办案。

第七条  在本县、本市区内办理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案件,每件分别补贴800-1000元,诉讼阶段每件补贴1000-1200元;跨县(区)办理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案件,每件分别补贴1000-1200元,诉讼阶段每件补贴1200-1600元。

第八条  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仲裁案件、行政案件按本办法第六条补贴标准执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按照民事案件标准执行;案情简单的非诉讼案件、撤诉案件、执行案件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承办人员实际工作,按200-500元范围内补贴。

第九条  公证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贴400元,司法鉴定案件每件补贴600元。

第十条  已经受理在办的法律援助案件,因当事人原因或其他非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等因素,造成案件终止、撤销的,但承办人员在案件承办过程中已开展了调查取证、庭前调解、出庭辩论等实质性工作的,可按每件400-800元补助;仅提供代写法律文书、查询资料、提供案件指导性意见等帮助,视为未开展实质性工作,在标准减半范围内酌情补助。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或参照公务员管理性质的法律援助机构在编人员及社会公职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个人不得享受办案补贴。但应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根据办案实际花费补助必要支出费用。办案支出费用,可在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援助案件补贴40%-60%标准范围内酌情核定,不再报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的住宿费、交通费、文印费、伙食费等。案件支出费用需经司法行政机关财务部门和法律援助中心初审,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负责人签批。

第十二条  案件数量拆分标准:申请人为一人,调解结案,未进入诉讼程序的,作为一个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结束一个阶段作为一个案件,诉讼程序包括仲裁、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等各个阶段。

申请人为多人,调解结案,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每5人作为一个案件,剩余不足5人的可作为一个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每3人作为一个案件,剩余不足3人的可作为一个案件。不同的诉讼程序阶段,分别计算案件数,但最高折算案件数不超过15件。

第十三条  村(社区)法律援助联络员应当在当地法律援助中心和工作站指导下开展工作,协助办理日常性的基层法律援助事务,协助办理完成法律援助案件。

村(社区)法律援助联络员在协助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后,可以适当领取办案补贴。但要在法律援助卷宗材料内有具体的协助、参与办理工作的记录,且需留存受援人联系电话备查,经当地法律援助中心初审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可每件补助50-80元。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办结后30日内,应及时上交结案卷宗,同时在法律援助综合管理系统中完成办案日志及结案、归档等操作流程。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对承办案件的案卷材料、办案质量及办案所发生的费用等进行严格的审核确认,对于符合归档要求的,填写《法律援助办案补贴领款凭单》,履行相应的财务审批手续,及时发放补贴费用。

第十五条  法律服务人员不得虚构当事人身份信息、伪造案件材料,编造虚假案件,否则一经查实责令退回已发放的案件补贴,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法律服务人员在正常工作日期间参与法律援助中心安排的值班的,应当认真履行好咨询、登记、代书等法律援助事务,法律援助中心应当根据法律服务人员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情况,按照100元标准发放补贴。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在编人员及社会公职律师正常工作日时间在法律援助中心从事接待咨询及代书工作时,不得领取补贴。

第十七条  接待、咨询和代书的补贴费用,根据每月值班记录、工作记录及登记表,经法律援助机构定期初审后,履行财务审批手续,统一发放补贴费用。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按照办案补贴、办案支出、值班接待补贴分类建立办案经费总台账,标明法律援助案件或事项具体内容、时间、承办人、补助数额或报销数额等。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审查、统一批准、统一指派、统一监督,未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批准、指派,法律援助机构不承担办案补贴费用,法律服务人员应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补贴:

(一)提交的结案卷宗不符合相关规定,经补证后仍不能符合规定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三)故意损害受援人利益的;

(四)因过失给受援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五)向受援人及亲属索要财物的;

(六)因违法办案被受援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七)其他违反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监督和管理,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手续,保证法律援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法律援助经费,不得改变法律援助经费性质和用途。违反法律援助经费管理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区)级法律援助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法律援助经费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有效期内,如省级制定出台新的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且与本标准有差别的,按两者中较高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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