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1922/202308-00001 | 信息分类: | 行政处罚 |
---|---|---|---|
内容分类: | 其他,公安、安全生产、司法,其它,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3-03-20 | 发布时间: | 2023-03-20 10:11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埇桥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分表(含实施依据、条件、程序) | ||
审核人: | 初审:李明会     复审:夏思琪    终审: 郭艺林 |
序号 |
行政权力名称 |
类别 |
依据(包括设定依据和实施依据) |
行政裁量权基准 |
责任股室 |
|
名称 |
条款 |
|||||
1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 |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1.无同类违法行为记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
律师工作股 |
2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 |
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1.无同类违法行为记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
律师工作股 |
3 |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违反《律师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无同类违法行为记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
律师工作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