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1965/202206-00013 | 信息分类: | 上级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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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综合政务,其它,个人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2-06-08 | 发布时间: | 2022-06-08 10:16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文字解读】《宿州市2022年困难残疾人生活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 | ||
审核人: | 初审:张海峰     复审:张海峰    终审: 陈亮 |
一、决策背景和政策依据
决策背景: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央、安徽省关于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实现小康步伐的有关要求,切实改善和保障我市残疾人基本生活,经市残联、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本方案。
政策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 号),《民政部、财政部、中国 残联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67 号),《民政部、财政部、中国 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和省民政厅、省残联《困难群众救助--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制定该实施方案可以进一步明确我市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目标任务、推进手段和工作责任,适时调整补贴标准,持续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力求在“十四五”中,全市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1.起草初稿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残疾人福利工作高效精准实施,在省民政厅、省残联联合印发实施方案前,我市通过认真调研和深入分析,对全市工作开展情况和年内将要达到的目标进行科学评估;对乡村振兴大局下如何提高残疾人补贴标准进行认真研究。省级实施方案出台后,结合上级要求和我市实际,市残联积极对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于4月初完成《宿州市2022年困难残疾人生活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意见征求稿 )。
2.征求意见
2022年4月14日至15日,征求了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国资委)等单位的意见建议对部分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
3.合法性审查
4月18日,市民政局政策法规科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召开会议审定。
4.正式印发
4月20日,与市民政、市财政(国资委)联合签批后正式印发《宿州市2022年困难残疾人生活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
四、工作目标
从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入手,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切实做到制度全面覆盖,应补尽补,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
五、主要任务
一是明确补贴范围。该实施意见明确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具有宿州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纳入低保和脱贫人口中的残疾人。同时,也明确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明确规定除了指具有宿州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并要求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二是明确补贴标准。其中,一级、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 元;三级、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而对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5 元。三是认真筹集资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省级通过省以上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对市、县(区)予以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区)自行承担。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省级通过省以上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对脱贫县(区)予以倾斜支持,其他由县(区)自行承担。综合多方面因素,2022年残疾人两项补贴省级补助资金按照较上年综合增长不低于10%予以安排。各地要严格落实补贴发放标准,不得低于新制定的省级基础标准。鼓励支持各县(区)合理扩大补贴对象范围、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所增加的补贴资金由市县财政承担。市县财政部门要健全资金拨付机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做好资金兜底保障,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按月打卡发放。四是做好政策衔接。对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五是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精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将联合制定安徽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各地要根据实施意见要求,充分评估残疾人生活困难程度和长期照护需求,建立健全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使补贴标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各县补贴标准调整情况应当及时通过政务公开栏、信息平台、网络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示。七是定期开展复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县级民政部门、残联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和随机抽查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动态管理,防止重、漏、错现象发生。定期复核和随机抽查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八是申请审核程序。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个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或由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残疾人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要如实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残疾人证及复印件,贫困残疾人同时提供困难证明及复印件。逐级审核。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申请并对身份、残疾等级、困难证明等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报县级残联审核。审核。县(区)残联自收到初审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相关审核工作,重点对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予以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汇总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汇总表》报同级民政部门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审定。县级民政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并通过与残联、低保等信息系统数据核对。对审定合格的材料,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对审核审定不符合条件的,应逐级退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公示。采取长期公示。对审定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应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村民小组、社区醒目位置公示7天以上;县级民政部门应在官方网站进行长期公示。公示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主要公示申请人姓名、享受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不得公开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无关的信息。公示中发现不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经核实后,按规定取消补贴资格并追回已发补贴资金。九是确保补贴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按月打卡发放。对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由县(区)民政部门、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县(区)级财政部门将资金尽快按月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发放时间为每月25日前。十是做好跨省通办。各县(区)要根据《关于全面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的通知》(皖民务函〔2021〕103号)的要求,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审核时限切实履行职责。采取异地代收代办方式,实行“全程网办”,统一使用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跨省通办”申请,简化补贴申请受理环节,实现“马上办、就近办、一地办”,进一步提升残疾人获得感。
六、创新举措
适时开展县区对调互查全市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是明确部门职责。民政部门负责对经残联审核合格的补贴对象汇总花名册进行审定,并对补贴对象家庭困难等情况进行审核,做好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残联组织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严把残疾等级关,做好相关审核工作。财政部门加强对两项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二是实行动态管理。各县(区)要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全面运行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建立完善两项补贴对象档案,做到一人一档。严格落实残疾人证注销、残疾人证过期、残疾人死亡、残疾人户籍迁出本市等情况相关政策,因困难程度变化不再符合相应条件的,及时停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因医学治疗或康复训练后残疾程度减轻达不到重度残疾标准的,及时停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实施。三是强化监督问责。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大对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的督促检查力度,市级将不定期对各地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督查。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对弄虚作假、工作不负责的,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下一步工作
持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健全完善制度保障措施,切实强化责任体系,突出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扎实推进全市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