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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1965/202209-00030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
 内容分类: 公告,综合政务,财政、金融、审计、统计,个人,企业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2-09-30  发布时间: 2022-09-30 14:23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埇桥区财政局2022年第三季度行政处罚案件汇总表
人: 初审:关红艳     复审:苏童    终审: 陈亮

埇桥区财政局2022年第三季度行政处罚案件汇总表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财政局发表时间:2022-09-30 14:23 责任编辑: 埇桥财政局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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埇桥区财政局2022年第三季度行政处罚案件汇总表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必填) 行政相对人类别(必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填) 工商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必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必填) 违法行为类型(必填) 违法事实(必填) 处罚依据(必填) 处罚类别(必填) 处罚内容(必填)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必填) 处罚有效期(必填) 公示截止期(必填) 是否公开(必填) 失信严重程度(必填) 处罚机关(必填)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填) 数据来源单位(必填)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填)
1 宿州市墉桥区机关劳动服务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302MA2MRN0B0J 341300000026890 胡雪蛟 行政处罚决定书—埇财〔2022〕01号 行政违法 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公司1996年以前的账簿、凭证等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罚款 罚款三千元 0.3 2022-09-22 2024-09-22 2023-09-22 公开 未定 宿州市埇桥区财政局(宿州市埇桥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113413020031919654 宿州市埇桥区财政局(宿州市埇桥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113413020031919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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