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1965/202308-00009 | 信息分类: | 行政执法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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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综合政务,财政、金融、审计、统计,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3-08-08 | 发布时间: | 2023-08-08 16:16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埇桥区财政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程序、依据及救济渠道 | ||
审核人: | 初审:关红艳     复审:苏童    终审: 陈亮 |
一、行政执法主体:宿州市埇桥区财政局
二、行政执法权限
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财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集中行使政府采购、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等财政领域方面的行政执法权。
三、行政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本辖区内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行政执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
(立案条件:结合《行政处罚法》和《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文来看,立案的条件,一是发现违法行为;二是执法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一个条件“发现违法行为”其发现的来源可以是: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控告、上级交办、下级报办、其它部门移交及违法嫌疑人主动交代等;这里的“违法行为”不是指已经过法定程序确认的违法行为,只要求简单的符合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即可,包括有明确的涉嫌违法嫌疑人、有客观的违法事实及初步的证据资料等。
第二个条件“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应理解为首先违法行为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包括地域管辖范围、职权管辖范围、级别管辖范围;其次,对该违法行为,如果一旦查证属实,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及制裁后果(即有违则,有相应的法则))
2.调查取证; 3.法制审查; 4.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 5.决定处理意见; 6.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 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
(二)行政确认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申请; 2.审查申请材料; 3.作出行政确认决定。
五、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局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该具体行政行为决定后60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