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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581508434/201910-00020  信息分类: 制度文件
 内容分类: 其他,劳动、人事、监察、社保,个人,企业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5-04-22  发布时间: 2025-04-22 09:09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埇桥区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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埇桥区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表时间:2025-04-22 09:09 责任编辑: 段建华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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埇桥区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实现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和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目标,深入推进我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全面提升劳动者素质,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补助政策扶持力度,充分发挥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促进创业就业和企业转型发展的作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技工大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4号)、《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技工大省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3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8〕26号)和宿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埇桥区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资金补助范围

补助范围是指用于开展民生工程技工大省技能培训工程之技能脱贫培训、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普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四类人员)职业技能培训。

二、补助资金来源

就业专项资金和其他有关资金。

三、资金补助对象

1. 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具有培训资质和能力,能够承担技能脱贫培训任务并采取免费培训的各类培训机构。

2.组织开展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的企业。

3.组织开展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企业。

4.在劳动年龄段内(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有就业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普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四类人员)。

四、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1.技能脱贫培训。按照《安徽省技能脱贫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6〕1734号)和市民生办每年度公布的技工大省技能培训工程《技能脱贫培训实施办法》执行。

2.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按照市民生办本年度公布的技工大省技能培训工程《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实施办法》执行。

3.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照《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技工大省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32号)执行。

4.普通劳动者技能培训。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公布的《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执行。

五、培训补助标准

职业培训补助根据不同的培训项目、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等级等确定不同的经费补助标准。参训对象在当年内可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补助。

1.技能脱贫培训。按照《安徽省技能脱贫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6〕1734号)和省民生办每年度公布的技工大省技能培训工程《技能脱贫培训实施办法》规定标准执行。

2.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按照省民生办本年度公布的技工大省技能培训工程《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实施办法》执行,培训合格后,按8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补贴。

3.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照《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技工大省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32号)执行。根据职工培训后取得中级工、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人数,分别按1000元/人、20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补贴。

4.普通劳动者技能培训。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公布的《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执行。按照“先垫后补”原则交费参加培训,培训合格后按规定申领培训补贴。培训合格后可付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凭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分别按200元/人、150元/人给予鉴定补贴。

六、培训补助方式

培训补助资金的使用以劳动者直接受益为原则,对参训学员的职业技能培训费(包括考核鉴定费)进行补助。技能脱贫培训、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助资金直接补助给培训机构或企业;普通劳动者技能培训,在按要求完成培训考核和鉴定考核后,直接打卡补助给个人。

七、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职业培训补助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使用。

(一)申请

1.培训机构(企业)申请:符合条件的各类培训机构开班前10个工作日,须将培训计划表、培训人员花名册、开班申请等材料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中心进行审核,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同意,在培训考核结束后,由具体承办培训机构(企业)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中心申请培训补助。

2.个人申请:符合培训条件的人员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个人先行付费,经培训和鉴定并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可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中心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助和鉴定补助。

上述培训机构(企业)在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助时,若培训项目不在已公布《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之内,可围绕当地农业资源、特色产业等开发相应工种,按培训时间、成本等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 审核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中心负责对职业技能培训补助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初审,核定享受补助的人员名单、补助人数、标准和金额, 并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三)拨付

1.对由职业培训机构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助的,经审批后,按规定将补助资金直接拨入职业培训机构的基本存款账户。

2.对企业申请职业培训补助的,经审批后,按规定将补助资金拨入企业的基本存款账户。

3.对个人申请职业培训补助的,经审批后,按规定将补助资金直接打卡拨付给申请者本人。

八、其他事项

本通知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经发布的我区有关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今后上级如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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