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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581508434/202012-00041  信息分类: 制度文件
 内容分类: 通知,劳动、人事、监察、社保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0-12-08  发布时间: 2020-12-08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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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宿州市市本级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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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市本级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 埇桥区人民政府网发表时间:2020-12-08 15:52 责任编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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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市本级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宿州市市本级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促进就业创业的作用,根据《安徽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6〕175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金支出范围

(一)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校园招聘会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创业扶持补贴、社会资本孵化基地补贴,以及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的其他支出。

(二)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主要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以及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的其他支出。

二、资金支出项目及规定

(一)职业培训补贴。

1.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贫困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补贴条件和标准:原则上个人先行付费,上述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合格的,每人每年可申领一次培训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制定的工种目录及补贴标准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制定的地方特色工种目录及补贴标准执行。

(3)申报程序:申请人向市人社部门提交《个人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简称《就业创业证》,下同)、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学员还应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经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审批后,采取资金直补方式,实行银行打卡或窗口发放。公共职业培训基地开展免费培训的,补贴资金拨付至其银行账户。

2.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与新录用人员签订 12 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劳动合同签订后 6 个月内组织岗前技能培训的企业。

(2)补贴条件和标准:企业对新录用人员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前,须向市人社部门提交培训计划,经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培训合格后按照标准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

(3)申报程序:企业在培训结束后,向市人社部门提交培训计划审核表、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参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结业考核证明等凭证材料。经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审批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其银行账户。

3.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组织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的企业。

(2)补贴条件和标准:企业在年度培训计划人数内申请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企业须在开班前向市人社部门提交培训计划,经市人社局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补贴标准按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后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分别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企业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自行参加培训并获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取得证书一年以内,可向市人社部门申请补贴。

(3)申报程序:企业申请补贴与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补贴程序相同,并提供培训计划审核表、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参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凭证材料。职工申请补贴向市人社部门提交职工个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请表、身份证明材料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材料。经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审批后,实行银行打卡或窗口发放。

4.定向或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与企业签订培训就业合作协议,开展定向或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

(2)补贴条件和标准: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在培训前,须向市人社部门提交培训计划,经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根据培训学员实际到合作企业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给予定向或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3)申报程序: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培训结束后,向市人社部门提交《校企培训就业补助资金申报表》、校企培训就业人员花名册、《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培训就业合作协议等申报材料,经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审批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其银行账户。

5.紧缺专业(工种)省内就业补助。

(1)补贴对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

(2)补贴条件和标准:就读技工院校、职业院校的初高中毕业生,所学专业为省内企业紧缺专业(工种)的,毕业时与市级民营企业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紧缺专业(工种)就业补助。

(3)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向市人社部门提交《紧缺专业(工种)就业补助申报表》、《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等申报材料。经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审批后,实行银行打卡或窗口发放。

市级企业(含市管园区企业)或市属培训机构开展上述培训项目(就业技能培训、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定向或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紧缺专业(工种)培训)申报补贴,可向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提交申请材料。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补贴对象:持有《就业创业证》的贫困家庭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补贴条件和标准:上述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申报程序:申请人向所在市人社部门职业能力建设科提交《个人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表》、《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申报材料。经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审批后,打卡发放至个人银行卡。

(三)创业培训补贴。

1.创业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本市定点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对有创业意愿和创业培训需求、勇于投身创业实践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和毕业前一年度的在校大学生开展创业培训的。

(2)补贴条件和标准:完成省、市创业培训相关文件规定的课时和培训任务,并达到规定的培训合格率,按创业意识培训、创办企业培训、改善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等培训类别,并根据合格人数分别给予相应的创业培训补贴。

(3)申报程序:创业培训补贴资金原则上按季申报。定点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开展创业培训(实训后),按时向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报送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申报表、创业培训开班计划申请表、学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创业培训教师授课信息反馈表、培训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学生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等申请材料。经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初审,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审批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培训机构(实训基地)的银行账户。

2.创业培训后续补贴。 

(1)补贴对象: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

(2)补贴条件和标准: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对参加创业培训班的学员提供后续服务(包括政策指导、创业项目推介、专家指导、融资服务、销售指导等贯穿创业过程、有助于学员创业的相关服务),且学员经后续扶持并在培训后 1年内成功创业(即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的,按 300 元/人标准给予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后续服务补贴。每位学员只能兑现一次后续服务补贴。

(3)申报程序:创业培训后续补贴资金原则上按季申报。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向市人社部门就业促进科报送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补贴资金申报表、后续服务成功创业人员花名册、创业培训后续服务登记表、创业培训学员合格证、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学生证复印件、扶持创业人员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等申请材料,经市人社局、财政局审批后,将资金拨付至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的银行账户。

(四)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劳动者,简称就业困难人员,下同)、离校 1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新创业失败人员。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人员的单位和员工制家庭服务业企业。

2.补贴条件和标准: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缴费月份,按规定给予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每月 250 元(其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每月 300元)和职工医疗保险补贴每月 60 元。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含单位就业和灵活就业),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离校 1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缴费月份,按规定给予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每月 250 元和职工医疗保险补贴每月 60 元,补贴期限不超过 24 个月。

对招用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为其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与员工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员工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给予不低于 50%补贴(不包括员工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年的员工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员工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所创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满 1 年不满 3年的企业注销后,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续缴社会保险费 6 个月以上的,按照企业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 1 万元),给予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

3.申报程序: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办法。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向市就业管理中心提交申请材料,经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审批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单位的银行账户。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向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申报,高校毕业生、新创业失败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向市就业管理中心申报,并经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审批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劳动用工备案表、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

(2)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由灵活就业人员签字、人社部门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凭证材料。

(3)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

(4)招用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社保补贴申报表》及花名册、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

(5)灵活就业的离校 1 年内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

(6)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申报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认定证明、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

(7)新创业失败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所创企业注销登记材料、参保缴费凭证、纳税相关材料等。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吸纳就业的用人单位。

2.补贴条件和标准: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劳动报酬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的,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就业困难人员每人每月 市辖区最低工资标准50%的岗位补贴;用人单位按照每人每月 100 元的给予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含 5 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安置单位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每人 1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奖励。安置单位在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后继续留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照每人 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3.申报程序:用人单位单位按季向市就业管理中心提交《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表》、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花名册、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证明材料、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申请一次性岗位奖励的需提供公益性岗位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证明材料。申请一次性补助的需提供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并经用工备案的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经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审批后,将岗位补贴资金分别拨付至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和用人单位在的银行账户。

(六)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市本级开发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的用人单位。

2.补贴条件和标准:对招用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人员

并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不低于市辖区最低工资标准的 2倍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3.申报程序:用人单位向市就业管理中心提交《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补贴申报表》及花名册、基层特定岗位人员工资明细单等资料。经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审批后,将岗位补贴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在的银行账户。

(七)就业见习补贴。

1.补贴对象:经市人社部门认定、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 3-12 个月就业见习的用人单位。

2.补贴条件和标准:用人单位给予参加见习高校毕业生每

人每月不低于 1400 元生活补助的,按见习人数按照每人每月800 元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后与见习毕业生签订12 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留用人数占当年度见习毕业生 50%以上的用人单位,根据留用见习毕业生人数,按照每人 1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3.申报程序:见习单位按季向市人才服务中心申请见习补贴,并提交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等申报材料。经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审批后,将岗位补贴资金拨付至见习单位在的银行账户。

(八)校园招聘会补贴。

1.补贴对象:举办公益类大型招聘会的在宿各高校。

2.补贴条件和标准:高校在本校园内举办免费大型公益性校园招聘会(不得收取学生和用人单位费用),并向市人社局报送签订三方就业协议的毕业生信息,根据签约毕业生人数按照每人 40 元标准给予高校补贴。

3.申报程序:高校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交高校申请补贴的报告、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复印件、毕业生信息花名册、招聘会资料(包括招聘会公告、参会用人单位名单及岗位信息)等申请材料。经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审批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高校的银行账户。

(九)求职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高校毕业生

2.补贴条件和标准:按 800 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

3.申报程序:按规定提供的申请材料经毕业生所在高校初审并报市人才中心复核,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审批后,将补贴资金拨付毕业生的银行账户。

(十)创业扶持补贴。 

1.补贴对象:在本市创业,且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毕业 2 年内高校毕业生。

2.补贴条件和标准:上述人员初次创办科技型(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节能环保、新型材料等)、现代服务型(现代物流业、高技术服务、设计咨询、商务服务业、电子商务、工程咨询、人力资源、文化产业、旅游业、健康服务、法律服务、家庭服务业、养老服务业等)小型微型企业,且所创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 6 个月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 5000 元补贴。

3.申报程序:申请人向市就业管理中心提交《初始创业补助资金申报表》、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需用工备案)、《就业创业证》等申请材料,经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审批后,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十一)社会资本孵化基地补贴。

1.补贴对象:社会资本、民营企业或高校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的孵化基地。

2.补贴条件和标准:为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包括现代农业、工业厂房、商贸店铺、办公楼宇等)或创业服务平台(包括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场地租金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租金的 80%,物业费用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物业费的 70%,根据在基地孵化 9个月以上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户数,3 年孵化期内按照每户每年3000 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基地补贴。

3.申报程序:申报单位向市就业管理中心提交《社会资本孵化基地补贴申请表》、孵化基地与孵化企业签订的孵化协议书复印件、《入驻孵化企业一览表》、就业人员花名册等申报材料。经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审批后,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十二)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1.补贴对象:市人社局负责就业创业工作的相关科室和市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2.补贴条件和标准:结合市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各相关单位开展职业介绍服务、人力资源和档案管理服务、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就业创业培训数字化网络教学资源开发、创业服务云平台和公共招聘网等公共就业人才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人员培训、大型专项就业创业服务活动、向社会购买就业创业服务成果等业务量,安排补助资金用于保障和提升其服务能力。

3.补贴程序:市人社局各相关单位于年初提出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使用预算,并附工作计划等相关材料,经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同意后,预拨使用资金,并于年底进行审核清算。

(十三)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技工大省建设政策的实施意见》(宿政秘〔2017〕67号)规定执行。就业脱贫工程补助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脱贫实施意见有关政策的通知》(宿人社秘〔2017〕288号)规定执行。其他就业补助资金支出按照省文件规定执行。

三、建立资金公示制度

就业补助资金按照“谁受理、谁审核、谁公示”原则,切实把好各自受理关和审核关,并及时做好公示工作。资金受理部门要在受理资金申报之后及时在人社部门网站或“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上对就业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应将其出生年月等数字信息进行遮盖)、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其中,职业培训补贴还应公示培训的内容、取得的培训成果等;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示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求职创业补贴应在各高校初审时先行在校内公示。

四、规范资金使用管理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按照《安徽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

行办法》相关规定,加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要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提高资金拨付的效率。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认真做好就业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于每季度末按要求填报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情况报表,报市人社局。

各项业务受理部门和单位负责对各自受理的各项补贴(补助)支出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有效甄别享受补贴(补助)政策人员、单位是否符合政策规定,防止出现造假行为。相关业务受理后及时录入就业失业信息管理系统,并建立和完善各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台账,强化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五、简化资金申报材料 

本细则涉及补贴资金除明确指定按季度申请外,均可按月受理。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和地方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要求,充分利用“阳光就业”网上经办系统,切实简化办事流程、精简申报材料、创新经办模式,畅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涉及的补贴所需材料已经“阳光就业”网上经办系统认定有效的单位或劳动者相关信息、资料,如《就业创业证》、居民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证明材料等通过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获得的,可不再要求单位或劳动者重复报送。对无法通过信息共享核实的,首次申报需提供完整,后续申报时未发生变动的可不再提供,如人员花名册等。

六、其他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我市以前出台的就业资金使用与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

细则执行。今后如国家和省出台文件,明确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的其他项目补助,或调整补贴范围、对象、条件和标准,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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