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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581508434/201904-00014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内容分类: 其他,劳动、人事、监察、社保,个人,企业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19-04-09  发布时间: 2019-04-09 08:43
号: 埇人社发〔2019〕87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关于印发宿州市埇桥区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岗开发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人: 初审:张杰     复审:杜兵    终审: 杨瑞芳

关于印发宿州市埇桥区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岗开发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表时间:2019-04-09 08:43 责任编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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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埇桥区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岗开发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人社发201987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区直相关部门:

为加强埇桥区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岗开发和管理,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现将《宿州市埇桥区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岗开发与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宿州市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州市埇桥区财政局

201949

 

宿州市桥区高校毕业生基层

特岗开发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埇桥区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岗开发与管理,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岗开发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515号)和《关于完善落实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人员工资待遇政策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18164号),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埇桥区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岗人员。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以下简称基层特岗),是指政府通过投资开发、购买岗位等方式,并由省统一招考,招录的毕业两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街道(乡镇)、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及其他服务工作的岗位。

第三条 埇桥区基层特岗总量控制在429个,从2015年起,对岗位流失人员建立正常补录机制。按照公开招聘、择优录取、属地管理、动态监管的原则对基层特岗人员进行管理

第二章  岗位开发

第四条 基层特岗主要包括:

(一)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类岗位。主要在街道(乡镇)、社区从事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劳动监察及相关事务等管理服务工作(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协理、人力资源调查开发协管、劳动关系协调协理、劳动监察协理等)。

(二)社区党务工作岗位。主要在社区从事党的建设等相关工作。

(三)基层计生类岗位。主要在乡镇、社区从事计划生育服务、人口信息核查等相关工作。

(四)基层司法岗位。主要在乡镇(街道)、社区协助开展社区矫正等相关工作。

(五)基层民政岗位。主要在乡镇(街道)、社区从事政府资助的为居民提供社会工作助理、托老、养老、托幼、助残等服务工作。

(六)基层工会岗位。主要在乡镇(街道)、社区为职工群众提供帮扶救助、就业帮助、法律援助、信访接待等服务工作。

(七)省人社厅确定的其他基层特岗。

第五条 岗位开发流程。按照定岗定位的原则,各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按照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工作安排,每年将在岗人员、流失人员数量及需补充人员数量上报区人社局,由区人社局统一上报至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依据补充计划,对外统一发布补充人员公告,统一组织全市基层特岗人员招录工作。

第三章  公开招聘

第六条 基层特岗招聘对象为毕业两年以内、未实现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基层特岗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竞争择优的方式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基层特岗公开招聘采取以下程序:

(一)发布公告。人社局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达的岗位补充计划,通过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ahsz.hrss.gov.cn)、宿州市人事考试网站(http://www.szks.gov.cn)和宿州市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yqqrsj.gov.cn)向社会公开发布基层特岗招聘公告,明确招聘对象、招聘程序、岗位名称、招聘数量、人员待遇等内容和相关政策。

(二)网上报名。凡符合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可通过网络报名方式,报考埇桥区开发的基层特岗,并按规定如实、准确填写报考信息和递交相关材料。网上报名由省人社厅统一组织。

(三)考试。基层特岗考试由省人社厅统一组织实施。笔试成绩公布后,区人社局按照考试成绩由高到低原则,确定埇桥区基层特岗拟聘用人员,并上报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资格复审。区人社局负责组织埇桥区基层特岗拟聘用人员的资格复审工作。出现入围人选缺额的,报经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依次等额递补。

(五)体检。埇桥区基层特岗资格审查合格人员进入体检程序,体检由区人社局参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录体检程序和标准组织实施。体检合格人选缺额的,报经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在同职位资格复审合格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

(六)聘用上岗。区人社局对资格审查、体检合格的埇桥区基层特岗拟聘用人员在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宿州市人事考试网和宿州市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没有问题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区人社局组织聘用单位与拟录用基层特岗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组织参加岗前培训,经培训合格后安排上岗。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八条 基层特岗实行劳动合同管理。用人单位与特岗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续签、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通过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见附件1首次签订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含基本合格),期满后根据个人表现和工作需要,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续签劳动合同

第九条 基层特岗人员实行双重管理。区人社局对基层特岗人员进行统筹管理,建立我区基层特岗人员数据库负责对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日常管理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履行劳动合同主体责任,负责日常教育、管理、考核,依法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必要工作条件。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

第十条 用人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对基层特岗人员进行思想教育、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综合素养。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将基层特岗人员纳入本单位人员总体考核范围,按规定进行考核并保障基层特岗人员休息休假权利;享有参加社会保障的权利;享有档案、人事、户籍免费代管的权利。

第十二条 基层特岗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须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认真履职,积极开展工作。加强自我学习,完成聘用单位交办的工作任务,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第十三条 基层特岗建立正常退出机制,用人单位和基层特岗人员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服务期间的工作时间视同为基层工作经历。

第十四条  基层特岗人员请假原则上按用人单位的请假制度执行。请假超过10天的,需用人单位同意并报区人社局备案。特岗人员不得擅自离岗或解除合同,特岗人员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报主管部门和区人社局备案。

第十五条  基层特岗人员有违纪或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基层特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

(一)在聘期内不履行合同的,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不符合本岗位要求的,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三)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

(四)一年内无故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10个工作日的;

(五)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导致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基层特岗实行实名动态监管,用人单位每月5日前向随当月申报资金材料向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提交上一个月基层特岗人员流失情况,并附相关凭证复印件(辞职报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每季度后5日前向区人社局上报基层特岗人员在岗(附件2)、流失人员情况(附件3)及流失相关凭证复印件。

第五章  薪酬待遇

第十 建立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埇桥区基层特岗人员基本工资按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执行,基本工资随我区最低工资标准及时进行调整工龄工资和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 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基层特岗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帮助指导特岗参加工会,依法履行会员义务,享受会员权利和会员福利。用人单位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为特岗缴纳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和工会会费个人缴费部分从应发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从就业专项资金给予全额补贴,住房公积金和工会会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基本工资和社会保险补贴按月申报,于每月5日前向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申报补贴资金,并提供《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补贴申报表》(附件4)及《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5)、基层特岗人员工资明细单、社会保险缴费单据等资料。

第六章  工作职责

十九 区人社根据省空岗补录政策规定,组织协调各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上报空缺岗位信息,组织实施特岗人员招录,按规定拨付埇桥区基层特岗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资金。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区人社将对埇桥区基层特岗人员使用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督促检查。对聘用单位存在空岗、挂岗、虚报冒领、冒名顶替、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停止其使用基层特岗人员资格,责成用人单位追回套取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 负责基层特岗开发、招聘、管理、检查、监督的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191起施行,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埇人社发2015190号文件废止

 

附件1.基层特定岗位劳动合同书

2.基层特定岗位人员在岗情况表

3.基层特定岗位人员离职情况统计表

4.基层特定岗位补贴申报表

5.基层特定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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