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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581508434/202308-00006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内容分类: 其他,劳动、人事、监察、社保,个人,企业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4-05-21  发布时间: 2024-05-21 10:34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宿州市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信息的公示
人: 初审:韩东岳     复审:张凌飞    终审: 邱峰

宿州市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信息的公示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表时间:2024-05-21 10:34 责任编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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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信息的公示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把本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公示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

宿州市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执法职责、权限

(一)执法职责

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二)执法权限

依据法定程序,开展埇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相关检查、执法等工作。

三、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等法律法规。

四、执法程序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详细流程图见附件)。

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二)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辨而加重处罚。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五、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局作出具体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60日内向埇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埇桥区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监督举报

部门电话:0557-3910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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