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81508434/202310-00023 | 信息分类: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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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劳动、人事、监察、社保,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4-05-21 | 发布时间: | 2024-05-21 10:33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埇桥区人社局行政强制条件 | ||
审核人: | 初审:张凌飞     复审:赵瑜    终审: 邱峰 |
1.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事中事后监督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
二、受理条件
受理在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未履行行政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三、监督检查内容
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执法宣传。主动宣传及开展企业信息采集,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执法检查。除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等执法活动外,将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作为重点检查对象,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尤其是工资支付情况;
(三)纠正查处。根据执法活动和举报投诉的受理情况,依法纠正和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五、监督程序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三)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监督程序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
(3)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七、监督检查处理
对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八、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