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81508434/202407-00018 | 信息分类: |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
---|---|---|---|
内容分类: | 其他,劳动、人事、监察、社保,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4-06-21 | 发布时间: | 2024-06-21 17:16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关于宿州市埇桥区人大(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64号建议(提案)的答复 | ||
审核人: | 初审:李伟     复审:杜兵    终审: 杨瑞芳 |
孙振连代表(委员):
我单位对您提出的“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办理”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
经向北杨寨行政管理区了解:北杨寨行管区行政区域内337人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相关问题,截至2023年1月底,北杨寨行管区因桃园矿征地、钱营孜矿征地及宋刘安置区拆迁安置等建设合计征用农民土地1794.5475亩(其中有宿州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征地批文和安徽省人民政府下发的政采治征地批文),行政区域内337人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相关问题,涉及振北、张吴、陈岭三个村。涉及人均不足0.3亩每人口(217人),截至2023年符合到龄领取条件的人员(男60周岁、女55周岁)44人。
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文件政策依据
根据《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3〕36号)文件规定: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农用地或征地后每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册农业人口,可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照下列程序申请参加养老保险:(一)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填写《宿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和被征地农民花名册,附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等材料。(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在所属村民委员会和乡镇街道分别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三)经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审批后,为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建立养老保险账户。依据上述文件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工作,由被征地农民提出申请,并经所在村民委员会提供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社部门审批。
三、办理情况
2024年6月6日我局已向北杨寨行政管理区发送《关于协助提供第64号人大意见建议相关材料的函》,请北杨寨行政管理区提供被征地农民参保材料。目前尚未接到北杨寨行政管理区上报关于振北、张吴、陈岭村等337人[其中涉及人均不足0.3亩每人口(217人)、截至2023年符合到龄领取条件的人员(男60周岁、女55周岁)44人)]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材料。
(一)关于“给予拨付自征地以来领取人员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征贴757460元”的意见建议。经核实,截止到目前北杨寨行管区尚未提供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的相关手续,因此无法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3〕36号)文件规定为涉及人员办理被征地农民参保及待遇领取手续。下一步我局将继续督促北杨寨行政管理区梳理所涉及村的土地征收手续及被征地农民参保材料上报审核。
(二)关于“振北、张吴、陈岭三个村的批文均不是安徽省人民政府下发的(皖政地)批文,无法纳入社保基金办理,请予解决处理更改批文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2021)32号文件规定执行”的意见建议,更改征地批文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建议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咨询。
办复类别:C类
联系单位:宿州市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0557-3909651
宿州市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21日